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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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一条)
10、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 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第二十二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 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 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 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 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十 八条 ) 相关收入确认
7、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 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 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 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十九 条)
特殊情况处理
12、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 第七条)
2、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 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 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 取得的收入。(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一)以源自文库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三条 )
相关收入的确认
3、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 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 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 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 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 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
相关收入确认
4、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 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 的收入。(条例第十六条 )
相关收入确认
相关收入确认
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 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 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 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条例第二十条 )
相关收入确认
9、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大纲
一、概述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三、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税收优惠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九、源泉扣缴 十、特别纳税调整
一、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法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一)收 入
1、收入形式: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 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主要包括销售 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 收入、其他收入。
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
得税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 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 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条例第 十七条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
相关收入确认
6、利息收入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 算所得。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三、税率
种类 基本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25%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相关收入确认: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 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 【2010】79号)
11、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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