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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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源远流长。在这条长河中,出现了许多有着深邃思想的学者。孟德斯鸠作为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本文主要是笔者以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于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作分析。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由于理论水平有限,若有错误,敬请谅解。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正文】:《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但是,笔者所关注的并非其对当下的批判,而是其对于法律的独到的见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比如:在共和政体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议会和政府官吏等职权作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和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然而,在专制政体下,只能任凭一个人的意志行事,他的意志即国家的“法律”,所以,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①

“法的精神”是一个相当大的概念,如果用笔者自己的语言和理解来阐述它在这里是不①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161页。

可能的,所以选择了几个方面详尽地阐述下。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另外,亚里士多德还将政体划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正宗政体又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而变态政体都是正宗政体变异形式,比如: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态,将穷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笔者在此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①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②。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③由人民自主选举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他官员指派其他人担任公职的权力,同时防止官员徇私舞弊,利用手中的职权来获取个人好处而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即“人民的性格是依感情而行动”④。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么,此人被选为官吏的可能性很大。然而,人民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至于君主政体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来阐述下君主政体的性质:即由一个人依靠基本原则和法律治理国家。但是,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就在,专制政体的最高权力人能依靠自己的意志随意治理国家而不需要遵循某种原则或法律。所以,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最高权力人是被束缚的。这些束缚来自基本法律,而使这些法律生效则要依靠一些“中间力量”,即贵族。在欧洲某些君主制国家,贵族一般掌握司法权。如果这些中坚力量被移除,那么等待这个国家的只有暴政了。另外,还需要除中间力量之外其他机构来颁布法律以及维护它,包括在人民遗忘的时候提醒他们还存在这这样一部法律。这些机构不能是贵族,而是其他政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②同上书。

③同上书。

④同上书。

治团体。

最后孟德斯鸠坦然地说道,在专制国家里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意志变化多端,法律也不能固定下来。

二、气候与法律的关系

将法律与当地气候条件联系起来,在历史上是很少见得。因为法律是由人创造的事物,它会随着人类的习惯和思维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学者大多研究人类对于法律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书中将生活在寒冷与炎热地区的人做比较,并且运用了生物学上的知识来分析两种不同环境所造就的人之性格和感情。最后得出结论,“炎热地带的人民就像老人一样胆怯;寒冷地区的民族就像青年一样勇敢。”但仅仅这些还不够。“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他们或者是沉湎于一种在闺房中萌发而又永久平静下来的爱情,要不然就是追求另一种爱情,它给妇女很大的自主权,因而带来许多麻烦。在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健康魁梧,但显得迟钝,这里的人可以从一切能够振作精神的活动中找到乐趣,例如打猎、旅游、打仗和饮酒。你会在北方的气候条件下发现那里人民很少有什么邪恶而是有道德、待人诚恳坦率。当你走近南方国家的时候,你会感觉到自己远离了道德的界线,在那里,强烈的情欲引起了各种犯罪,每个人都企图占别人的一切便宜来满足自己的情欲。在气候温暖的国家,你会看到那里的人举止风度、道德风尚时好时坏,很不稳定。因为气候变化不定,就不能使他们的行为保持不变。”

寒冷、炎热和温暖这三种气候条件使当地人民有不同的性格。比如居住在炎热地带的人民因为某些原因很容易犯罪。这时,立法者就要针对人民因气候而产生的不利性格进行约束。在此,孟德斯鸠赞扬了中国的良好风尚。因为炎热的中国南方会让人喜欢静止厌恶行动,所以统治者在法律和政治方面都规定人民不能静止,比如,在清朝,朝廷规定每个在十五至五十五岁的男性必须免费为政府提供一个月的体力劳动,即徭役;皇帝每年也要象征性地做些苦活来号召百姓积极劳动。然而,印度的立法者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法律没有抵抗气候所带来的缺陷,只是一味的懒惰。这样,一旦人民接受并习惯这种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没有好处。

再对气候对于法律的影响进行更加具体的研究,孟德斯鸠举出几个历史上出现过的实例。因为天气的原因,穆罕默德和迦太基人都有严禁酗酒的规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因为在炎热的地区,人的新陈代谢非常旺盛,汗液排泄得比较快,所以他们只需喝水而不用喝酒。当喝酒的现象不经常出现,若有人突然酗酒就必然会遭受非议。另外,还有法律与气候疾病、英国气候的影响等等。

三、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这里所说的“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是指人民的信仰、性情、财富和风俗习惯所能容忍或者适应的程度。此话题涉及的范围很广,连作者都承认在这个话题想了很多:“这个题目的范围很广,无数的想法出现在我脑海里”。人民受执政准则、典范、风俗、习惯支配,由此形成了一般精神。所以,立法必须依据这个一般精神。在不违背原则的条件下,遵循一般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只有自由地处理事务,并顺从自然才能把事情干好。倘若一个民族的一般性格是好的,那么他们的一些小缺陷是可以忽略的。“假如世界上有一个民族,它喜好交际、心胸豁达、热爱生活、有风趣并善于表达思想。这个民族的人们活泼、愉快,有时洒脱不拘,常常显得有些冒失。然而人们具有勇敢、大度、坦率和某种程度的荣誉感。就不应该企图通过法律去妨害他们的习俗,以免伤害他们的道德风尚。如果个性一般说来是好的,那么有些缺点也是无关紧要的”。假如以法律的名义强行改变人们的一般性格会让所有人感到手足无措。人们会对以往的自由感到怀念并且暗地里恢复自己的一些习惯,所以,想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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