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20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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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五: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 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 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 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 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 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 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 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 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学校 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
案例四:一出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 读的刘朝阳年仅12岁,2003年6月4日,刘朝阳所 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 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 讲试卷时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 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 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 训。 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 神病症状。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 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 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
• 2、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1)是否是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 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 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 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 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 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2)是否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 (3)是否是故意行为; (4)是否是职责外行为; 上述情况属致害人个人行为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管理疏漏属行政责任。
• 2、归责原则 •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 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归责
• 1、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4、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 害事故 (1)家长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2)学校是否履行了特殊保护原则 (3)学校知道情况而没有进行特殊保护 (4)学校或教师应当知道但没有发现 (5)学校和教师是否采取了抢救义务 (6)学校或教师采取的抢救措施是否合理 (7)抢救过程是否产生了二次伤害 (8)学校不知道情况开展正常的活动
• 案例二:小学生学生魏某与李某并未有矛 盾,课后在卫生间内闹玩,魏某踢伤李某 下身,致使李某轻微伤,报告老师后老师 及时送医。
• 案例三: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
• 某中学班主任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 的叶某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 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 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 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 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 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 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后叶被送往市第二精 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 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 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 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 金25万元。
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类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 来,每年有数十万青少年非正常死亡。据《中 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 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 ,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子,还有更 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也给 学校和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而引发 的家长告学校和老师的 日益增多。


案例七:王某,男,15岁,杭州市某中学八年级学 生。王某上初中后,因与他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 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 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 • 对此有的任课都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 班主任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 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 听之任之。王某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因故和人发 生争执被社会小青年打成轻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一万多 元。打人小青年逃后没能抓捕,后家长就医药费以及交 通费等和学校争执不下,诉之法院。 •
• 【审判结果】 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 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 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 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 (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 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 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 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 某自负。 • 【案例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刘燕平 2015.10.7
目录
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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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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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归责
• 【审判结果】 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 民法院判决: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 • 【案例评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 的合法权利
• 【审判结果】
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 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 拔,在其期间被人打伤,学校管理上存在 过错,因承担次要责任。 • 【律师建议】 学校教师应该及时通知学 生家长: 学生逃学、学生生病、学生被体 检有疾病、学生有不良行为、学生受到伤 害、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 胁、学生有自杀、自伤、有精神疾病、伤 害他人的明显征兆,否则造成伤害事故学 校可能承担没有及时告知的法律责任。
• 案例八 :某中学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 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 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 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高中录取故意隐 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 了体育测验。
• 【案例分析】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七、八款规定: (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 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重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 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在这两种 特殊情况下,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 规定:(1)“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 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 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例六: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人身损害学校
• 某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某中学八年级(1)班 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班主任在上课 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值日班长维持 纪律。期间,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值 日班长郭某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 某当场昏倒在地。 •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 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 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 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 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 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 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 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 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费共计 45000元。 • 【律师警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 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 确禁止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 罚学生。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 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 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一:校园伤害到底是谁之过?
•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 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 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 责任。 • [律师评析] 学校对事故本身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 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发生纯属意外。 但班主任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 作为一个班主任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 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 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 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班主任在得知 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 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 间,所以学校应对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承 担过错责任。
• 【审判结果】 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 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 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 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 人没有责任。 • 【案例评述】 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 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 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 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 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 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1、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 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 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 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特点:损害的主体特定;损害地点特 定;损害时间特定。
2、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 的伤害; •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 (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 害事故; • (5)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 为; • (6)因学生自残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 (7)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承担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归责原则
•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具体 的实施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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