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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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 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 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 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 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
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
• 广州一高中女生自拍“隐私”,视频被四 下传播 • 广州一高中女生为讨男友欢心自拍“隐私” 视频,却在两人分手后被男友四下传播。 视频悄悄在不少学生哥的手机中流传。
各方反应
• 不少“90后”学生说,此类是早已是“见 惯不怪”,表示自拍这样的视频“很正 常”。 • 还有学生表示:“学校很少有告诉我们 如何去处理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也没有 心理教育的课程。” 但对于随便传播别人 的隐私是否违法,只知道这是一种不道德 的行为……如果违法,可能是侵犯隐私权 之类的吧,或者:故意传播黄色视频?”
• 三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 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身不 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 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 提供服务。 • 四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 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査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 据。
法律判罚
• 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 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 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 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 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 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 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侮辱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 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 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 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 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 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wenku.baidu.com
法律判罚
• 如果传播的信息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了朋友唱歌的视频是否构成侵 害名誉权
• 未经别人允许上传视频,如果侵犯了其名 誉权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 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 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 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
• 2015年期间,被告人任某将内含大量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 在网上出售给陶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并在“超级卡 盟”网站上出售给韩某(系未成年人)、张某等人。被告 人邓某、吴某将从陶某处购买的云盘账号内的淫秽视频等 资源转存到从被告人任某购买的空云盘内,而后在“创天 卡盟”上分别出售给甘某(系未成年人)、王某(系未成 年人)等人。经鉴定,被告人任某出售的627个视频文件 内容属淫秽物品,被告人邓某出售的553个视频文件内容 属淫秽物品,被告人吴某出售的552个视频文件内容属淫 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任某、邓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 抓获。
律师处理
• 当事男生女生 都无法律意识。 • 男方没有意识到背着女方在网络和手机 上传播其“艳照”是违法的,已经侵犯女 方的个人隐私权,其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 罪。 • 女方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她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个人权利并保护其 名誉不受进一步伤害。
• 在网上传播他人视频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 公民以下权利 • 侵犯他人肖像权,可以要求中止行为 • 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构成侮辱罪 • 判断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视频中 的内容。一般分为侵害隐私和不侵害隐私 两种情况。 • 大多数情况下,被拍摄者在公共场合的 行为不会被认为属于隐私,因为公共场合 下的行为,任何理性人都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会被传播,网络传播只是加速了此 传播的过程。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邓某、吴某以牟利 为目的,通过网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 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查明的被 告人任某、邓某、吴某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传 播范围、违法所得、淫秽电子信息及传播对象涉 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其行 为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任某、 邓某、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1500元;并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
预防违法犯罪
——网络违法行为
网络直播现状
• 相关行业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全国在 线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0家。在方正证券的 预测中,2020年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 600亿,有研究甚至认为2020年网络直播及 周边行业将撬动千亿级资金。 •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 播从一个个冰冷的手机应用,变为充斥在 年轻人休闲时光的热门话题。不少主播更 是借此机会一跃成为网红,粉丝数量众多, 堪比很多偶像明星。
• 通知在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方 面作出明确规定。 • 一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许可范围 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二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 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 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 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 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帖子中写到,“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 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 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 他,再也无能为力。”08年的第一场网络风暴由 此展开。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动用了所谓的 “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 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 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 “逼死贤妻”等字样。
直播可以,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互联网直 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 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 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 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 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这其中就规定,直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 益。
• 北京2018年8月20日讯 据全国“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网站消息,近日,全国 “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 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 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强化网络直播服务 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 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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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 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 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 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 据了解,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 网",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 站。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 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 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 曝光。人肉搜索中或许没有标准答案,但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 但求最肉。
• 很多网友将此事闹到自己的单位,王菲因 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接到王菲求职也 退避三舍。王菲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 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王菲请求法 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 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 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 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 该案也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例
• 网络暴力第一案, 死亡博客!2008年 1月9日,天涯论坛 一位网友在浏览到 姜岩的MSN空间后, 在天涯八卦义愤发 帖,标题为《看到 一个MM自杀前的 博客 因为小三…她 从24楼跳下去了好
•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 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 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 的朋友》的帖子。
诽谤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 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 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 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 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 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 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 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 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
• 广州一高中女生自拍“隐私”,视频被四 下传播 • 广州一高中女生为讨男友欢心自拍“隐私” 视频,却在两人分手后被男友四下传播。 视频悄悄在不少学生哥的手机中流传。
各方反应
• 不少“90后”学生说,此类是早已是“见 惯不怪”,表示自拍这样的视频“很正 常”。 • 还有学生表示:“学校很少有告诉我们 如何去处理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也没有 心理教育的课程。” 但对于随便传播别人 的隐私是否违法,只知道这是一种不道德 的行为……如果违法,可能是侵犯隐私权 之类的吧,或者:故意传播黄色视频?”
• 三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 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身不 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 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 提供服务。 • 四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 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査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 据。
法律判罚
• 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一审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 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 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 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 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 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 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侮辱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 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 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 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 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 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 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wenku.baidu.com
法律判罚
• 如果传播的信息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了朋友唱歌的视频是否构成侵 害名誉权
• 未经别人允许上传视频,如果侵犯了其名 誉权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 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 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 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
• 2015年期间,被告人任某将内含大量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 在网上出售给陶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并在“超级卡 盟”网站上出售给韩某(系未成年人)、张某等人。被告 人邓某、吴某将从陶某处购买的云盘账号内的淫秽视频等 资源转存到从被告人任某购买的空云盘内,而后在“创天 卡盟”上分别出售给甘某(系未成年人)、王某(系未成 年人)等人。经鉴定,被告人任某出售的627个视频文件 内容属淫秽物品,被告人邓某出售的553个视频文件内容 属淫秽物品,被告人吴某出售的552个视频文件内容属淫 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任某、邓某、吴某分别被公安机关 抓获。
律师处理
• 当事男生女生 都无法律意识。 • 男方没有意识到背着女方在网络和手机 上传播其“艳照”是违法的,已经侵犯女 方的个人隐私权,其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 罪。 • 女方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她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个人权利并保护其 名誉不受进一步伤害。
• 在网上传播他人视频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 公民以下权利 • 侵犯他人肖像权,可以要求中止行为 • 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构成侮辱罪 • 判断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视频中 的内容。一般分为侵害隐私和不侵害隐私 两种情况。 • 大多数情况下,被拍摄者在公共场合的 行为不会被认为属于隐私,因为公共场合 下的行为,任何理性人都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会被传播,网络传播只是加速了此 传播的过程。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邓某、吴某以牟利 为目的,通过网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 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查明的被 告人任某、邓某、吴某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传 播范围、违法所得、淫秽电子信息及传播对象涉 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其行 为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任某、 邓某、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邓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1500元;并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
预防违法犯罪
——网络违法行为
网络直播现状
• 相关行业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全国在 线直播平台数量超过200家。在方正证券的 预测中,2020年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达到 600亿,有研究甚至认为2020年网络直播及 周边行业将撬动千亿级资金。 •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 播从一个个冰冷的手机应用,变为充斥在 年轻人休闲时光的热门话题。不少主播更 是借此机会一跃成为网红,粉丝数量众多, 堪比很多偶像明星。
• 通知在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方 面作出明确规定。 • 一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许可范围 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二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 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 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 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 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帖子中写到,“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 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 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 他,再也无能为力。”08年的第一场网络风暴由 此展开。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动用了所谓的 “人肉搜索”。公布了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 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 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 “逼死贤妻”等字样。
直播可以,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互联网直 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 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 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 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 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这其中就规定,直播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 益。
• 北京2018年8月20日讯 据全国“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网站消息,近日,全国 “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 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 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强化网络直播服务 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 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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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 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 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 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 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 据了解,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 网",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 站。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 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 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 曝光。人肉搜索中或许没有标准答案,但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 但求最肉。
• 很多网友将此事闹到自己的单位,王菲因 此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接到王菲求职也 退避三舍。王菲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 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王菲请求法 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 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 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 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 • 该案也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例
• 网络暴力第一案, 死亡博客!2008年 1月9日,天涯论坛 一位网友在浏览到 姜岩的MSN空间后, 在天涯八卦义愤发 帖,标题为《看到 一个MM自杀前的 博客 因为小三…她 从24楼跳下去了好
•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 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 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 的朋友》的帖子。
诽谤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 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 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 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 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 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 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 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 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