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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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分析

摘要:针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要加强组织建设,加强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制定对集团企业统一授信可操作性的方法,加强贷后管理,加强监管力度。

近年来,集团客户因其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渐次成为各商业银行的营销重点。集团客户是指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贷款承诺、担保、开立信用证等。

一、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分析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品种以贷款业务为主,如国有商业银行有八成以上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是贷款;二是集团客户通过下属公司互相担保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国有商业银行是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主体;四是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贷款呈现“双重集中”的特征,即一家商业银行贷款集中于某一集团客户和多家商业银行集中贷款于该家集团客户并存的现象。因此,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开展集团客户各类授信业务,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带来了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产生了相当程度的风险。天下金融网

(一)授信制度不够完善

对多数商业银行而言,有关对集团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管理制度基本上以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为指导,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体执行其总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且制度虽然存在,但散见于各个时期的文件。而少数商业银行还未系统地建立起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贷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集团客户授信政策还没有成文的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颁布后,各商业银行尚未对现行有关制度中与《指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更新和完善。

缺乏分支机构层面的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理规定。国际上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一般都有数量规定,如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该限额不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建议对此类客户的无抵押贷款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率不得超过10%”。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还没有分支机构对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的规定。

对集团客户的界定标准不一。有的商业银行以企业是否合并报表定义集团客户;有的则以产权关系为界定标准,如将集团客户界定为“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有的将关联企业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将具备持股50%以上、合并报表、具有直接的资金调拨权三个条

件的视为紧密型关联企业,其他情况则为松散型关联企业,对紧密型关联企业视同单一法人客户管理,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统一授信方式,对松散型关联企业暂不实施统一授信,仅在授信业务调查和审查中明示其关联关系,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以上狭窄的界定标准,实质上弱化了对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

识别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的手段简单,不能适应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要求。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报送资料、人工查看持股情况等判定是否具有关联交易或母子公司关系,是目前各行识别集团客户的主要手段。工商登记的信息局限于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企业的关联性,对股权关系并不明晰的实质性关联企业则无法揭示其关联性;人工查看持股情况能对较大的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实现锁定总授信额度和下属公司的分授信额度,对较小集团客户容易被遗漏。客观上,很多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利益关系及控制影响关系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目前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关联企业明确、清晰界定,也加大了银行识别企业关联性的难度。

缺乏科学、统一的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标准。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认识存在误区,易受虚假报表或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迷惑,往往认为资产规模庞大就是实力雄厚,忽视集团客户本身固有的风险,对集团客户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把握不准,把集团客户等同于优良客户。一方面各家银行评级标准不一,同一企业在各家银行评级结果差异较大;另一方面各家银行往往将市场份额高、社会影响大的集团企业和上市公司等集团客户视为优质客户,加之全面收集集团客户资料较为困难,因此,往往并不十分重视评级。天下金融网

由于制度、操作规程不够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易把握,操作中的随意性可形成风险隐患。如有的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具体措施,授信业务按项目进行管理,无法有效监控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集团高层投资决策,可能造成集团客户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

(二)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情况普遍在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后,商业银行能够较好地控制同一家行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本外币分割授信、不同业务种类分散授信等信用风险。但集团客户通过其属下多个子企业在两家以上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多头授信情况比较普遍。

中国银监会《指引》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规定“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商业银行迫于同业竞争和贷款营销压力,追捧集团客户,大都采取对单一法人企业分别授信的方式,对于集团客户没有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这种分别授信容易导致对集团整体的过度授信,可能引发银行业“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现象的直接原因是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经营情况、关联信息把握不充分。信息不充分的客观原因是集团客户投资关系、“血缘关系”复杂,主观原因是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有关集团客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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