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中标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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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单位行贿中标受惩处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开发费”名义,用“公关”手段“攻下”多名国企高管,从而让公司中标获利,其中经理张东升(副局级)充当了行贿的角色。这些国企高管中就有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韩新华(副厅级)、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原副主任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继学(副局级)等。

举报第一名后中标

直到2018年,中国第九冶金建筑公司也许还不太清楚2008年中标后发生的事情。十年前,该公司参与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核公司”)招标的厂房改造项目,公司投标是第一名,但最终未能中标。而最后中标的是排在第二名的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分公司”)。

据了解,西核公司厂房改造项目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左右。接替中标承建该项目的单位就是华兴分公司。张东升时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他从2006年3月21日起任上述职务。

时任西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韩新华证明,2008年他任厂房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当时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华兴分公司是第二名,中核集团公司王副总给他打招呼,说华兴分公司想干这个工程,叫他想办法让华兴分公司中标承建。

韩新华于是给其公司曹副总说:“上面领导说话了,你跟华兴分公司商量一下,让他们想想办法看看”。后来,华兴分公司就举报第九冶金建筑公司曾有过安

全事故,西核公司就取消了第一名中标的资格,华兴

分公司接替中标。

2009年,华兴分公司还中标承建了西核公司的

核电产品厂房建设工程,投资6000万元左右,2010

年左右工程竣工。

为了感谢西核公司董事长韩新华在工程及结算中

的帮助与照顾,张东升便安排华兴分公司21项目部

经理呼某办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呼某拿来

了两张卡,一张20万元,一张10万元。

韩新华证实,由于他在几项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

给予华兴分公司照顾,2011年8月、9月,张东升在

西安市凤城五路一家茶秀给了他一张20万的银行卡。

而张东升供述,他第一次把呼某送来的10万元

的银行卡夹到书里送给韩新华,被其拒绝后就把这张

卡退给呼某。2011年9月,张东升第二次把呼某送

的20万元银行卡连同两瓶白酒送给韩新华,这次其

全部收受。

但是,张东升认为自己是华兴分公司陕西的负责人,他代表公司就承接项目与韩新华发生金钱交易,换取工程项目,这是公司行为,自己没有行贿。

后来查实,上述两张银行卡都是从西核公司结算时,通过虚假方式倒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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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50万元“开发费”后中标

张继学,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原副主任、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副局级),从2007年3月至2012年任副主任,2012年5月起兼任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6、7月,华兴分公司为了承揽到航天产业管委会办公楼项目,张东升找到

张继学直接洽谈。之后与公司总会

计师童某、财务部经理张某商定拿

出一部分钱来“开发”这个项目。

张东升让总会计师童某安排财

务准备50万元,第二天财务部经

理张某就把50万元现金交给张东

升,随后张东升把50万元现金给

了张继学。华兴分公司接到入围考

察通知,经过招标承接了这个项目。

张继学证实,拿到张东升给他

的50万元现金后,他以自己的名

义存进银行,之后在招投标的过程

中没有难为张东升,使华兴分公司

顺利通过资质审查,并最终承揽到

管委会办公楼的项目。

其实,决定此项“开发费”是华兴分公司班子会讨论决定的。时任该公司财务副经理证实:“是按照张东升的要求,我安排出纳把现金交给张东升的”,该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张继学的“开发费”。

另据调查,张继学除受贿华兴分公司50万元外,还有6次受贿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上述7次受贿共计414万元。

2013年1月,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西安项目管理员王昭(另案处理,涉嫌单位行贿罪),为了感谢让其顺利承揽到航天寰宇大厦项目,在华夏银行北京菜户营支行门口送给张继学100万元,张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王昭为了承揽西安航天管委会蕉村安置房小区工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张继学100万元,张毫不推辞地笑纳。2015年上半年,西安市蕉村安置房项目即将开始招投标报名竞争激烈,王昭为了确保能够承揽到该项目,承诺送给张继学100万元,后因缺乏资金,竟然给张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作为其向张借款100万元的凭据,明确月利息2分,年利息24万元。

2015年6月、7月,王昭从其西安银行卡中取出12万元,作为100万元借款半年的利息,在张继学办公室送上此款,张予以收受。张继学三次共计收受王昭人民币212万元。

张东升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在证据面前,张东升依然认为自己很无辜,向他人送财物是要求能中标,能够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及时回笼工程款,完全是出于公心,不是行贿,更没有贪污。

2017年5月15日,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华兴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东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东升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郭魂强)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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