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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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07年10月18日
DOC作出最终裁定:金东纸业补贴幅度为7.40%,山东晨鸣为44.25%, 其它中国公司均为7.40%.
2007年11月20日
USITC以5票对1票的裁决,认定从中国、韩国、印尼进口的铜版纸 未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DOC于10月18日做出的 中、印尼、韩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的终裁认定。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规则”
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法所指的补贴是任何扭曲和破
坏市场秩序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鼓励无效率生产和 减少财富的行为,但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中,价格和资 源的配置是通过中央计划调整控制而非市场力量决定 ,既然在非市场经济体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市场”当 然就没有“市场作用”也就不存在“市场被扭曲和破 坏的问题”。
案例背景
美对华贸易逆差
年份 逆差额 (亿美元) 2003年 1240.7 2004年 1619.8 2005年 2016 2006年 2325.8 2007年 2562.7 2008年 2663.3
美国政府关于补贴问题的决定来自于美国国会强硬态度的压力。 随着2006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增至2325亿美元,美国民主党议员表示,如果美国 商务部不采取行动,国会将会通过立法施加压力。 对于美国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初裁, 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表示,美国政府正在严格地执行反倾销法,以打 击中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我们可以适用另一种贸 易救济手段(即反补贴法)的程度了。当今的中国已今非昔比。随着中国经济的 发展,我们确保美国企业得到平等待遇的手段也要加强。反补贴初裁表明美国商 务部将继续履行为美国制造商、工人和农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义务。” 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兰格尔和筹款委员会贸易分委会主席莱文也发表观点, 欢迎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调查。
发放补贴的项目
(一)国家关键技术创新基金
根据这一项目,公司可以申请资金来支付具体技术创新项目的融资成本。美国商务 部初步裁定,这基金向晨鸣纸业提供了可诉补贴。该项目所提供的补贴仅限于特定 企业,即512家关键企业、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行业中主要企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 和大型国家控股企业。 在计算补贴额度时,商务部使用了标准补贴方法,将可归于调查期间的利益除以晨 鸣在这段时期的铜版纸销售总额。在此基础上,商务部初步裁定,对晨鸣的可诉补 贴为1.28%的从价税。
CIT作出裁定:由于DOC还没有作出裁决,ITC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 驳回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的诉讼请求。同日,DOC发布反补贴法对中国 是否适用的备忘录,认为20多年前乔治城钢铁案所确立的“反补贴法 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不适用于当今中国的经济。
案例详情
2007年3月30日 DOC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作出初裁,裁定山东晨鸣10.90%的 补贴幅度、金东纸业20.35%的补贴幅度,而其它中国公司则为18.16%. 2007年6月13日 山东晨鸣表示退出应诉,并要求DOC退回所有应诉资料。 2007年9月14日 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 暨反倾销初步裁定和采取的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7年10月12日 中美双方贸易官员举行了第一轮磋商
目前,中国政府虽然在某些领域减少了控制,但在其他领域却仍在进行有效 的干预。尽管存在扭曲,中国的经济与前苏联模式下的非市场经济相比更富弹 性:在中国,私人产业在经济的大多数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家越来越多; 至1998年有20多万家企业获得了对外贸易权;许多经济实体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大多数方面。 因此,美国商务部认为确定中国政府是否给予某一中国生产商资助、该资助
(二)政府政策借款项目
诉请人指控,根据中国的产业政策,中国政府设立了借款项目,向林业和造纸业提 供贴现贷款。这些贴现贷款、利息补贴和债务豁免是通过政策银行和国有银行发放 的政策贷款提供的。 商务部使用了外部利率作为基准来衡量这一利益。在此基础上,美国商务部裁定, 本项目下,晨鸣纸业的可抵消利益是3.15%的从价税,而金东纸业的可抵消利益是 14.02%的从价税。
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当今中国
美国商务部在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作出初裁的同时,专门发表了一份 备忘录,2007年3月29日备忘录,解释说1986年乔治城钢铁案所确立的
“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不能适用于中国,因为乔
治城钢铁案判决当时所依据的前苏联模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征与当 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特征截然不同。详细分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汇
取得受到严格控制
私人财产 权和私人 企业 对外 贸易权
收到严格控制,开办私人企业仅 限于特定领域 所有的对外贸易都是由国家经营 的,国家决定了进出口的种类和 数量 信贷只能通过中央银行获得,银 行系统是国有所有和国家管理的
金融资源 的获得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当今中国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美国商务部—ຫໍສະໝຸດ Baidu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当今中国
项目
价格和 工资
前苏联
所有的价格都是由价格委员会或 类似的政府机构制
中国
某些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仍然实行价格控制和 指导,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产品,中国政府已 经不再进行价格控制 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可自由获得、持有和出售 外汇,外资企业可以自由汇出利润。但中央 银行仍然控制和管理着汇率 除能源、国防、交通、电信等由国有企业占 主导地位的“支柱产业”外,私人企业已在 许多领域占据了支配地位 中国政府仍实施一些进口价格控制,但根据 入世承诺,还是解除了对外贸的垄断,给予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权 中国的国有银行部门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对 私人企业的信贷仅占信贷总额的一小部分, 但其却在不断增长
是否是具体的是可能的,即补贴是可以区分和量化的。所以,反补贴法可以适
用于中国。
可诉补贴项目
发放补贴的项目
国家关键技术创新基金
政府政策借款项目
所得税项目
“两免三减半”项目 根据地点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降低 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减免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 税政策
美国对华铜版纸 反补贴案
第二组:
黄伟栋 李涵奇 窦璐璐 高海媚 李静 曲赢赢 杨志英
此案是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首例“双反”调查,也是24年以来美国将
反补贴法案应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首个案例,因此倍受国际社会关注。
本案也是中国第一次作为独立的申诉方提起WTO 争端解决,标志着 中国政府对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成熟。
所得税项目
(一)“两免三减半”项目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本案中,金东纸业及其交 叉所有的公司在调查期间享受了一年的免税优惠。 商务部初步裁定,金东纸业在该项目下获得相当于2.88%的从价税的可抵消利益。 (二)根据地点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降低 位于指定经济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根据所在经济区的不同,享受15%或24%的较 低的企业所得税。在调查期间,晨鸣纸业据该规定,享受了24%的企业所得税率。 商务部初步裁定,晨鸣纸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相当于0.34%的从价税的可抵消利益。 (三)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减免项目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晨鸣纸业、金东纸业和金华盛纸业均获得了该项目下的地方 所得税免征。 商务部初步裁定,金东纸业和金华盛纸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相当于0.31%的从价税的 可抵消利益,晨鸣纸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相当于0.17%的从价税的可抵消利益。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有关外资企业可以获得最高为所购买国产设备价格的40%的税收抵免。晨鸣纸业在调查 期间获得了该项目下的税收抵免。 美国商务部认定晨鸣纸业在该项目下获得相当于2.98%的从价税的可抵消利益。
贷款利率的衡量基准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实践,一般将该公司报告的可比较的商业贷款 作为衡量基准。 如果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间没有获得任何可比较的商业贷款,商务部 可以适用国家利率作为衡量基准。 外资银行 美国商务部选择了市场为基础的基准,这一基准就是将与国民总收入 与中国相当的国家的国内借款利率的简单平均。 13.147%
案例详情
2006年12月15日
ITC作出初步裁定,认有合理迹象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 被指控倾销和补贴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日,D OC发布公告,邀请公众在30天内就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发 表评论。截止2007年1月15日,中国政府、中国应诉企业、美国行业协 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 2007年1月9日 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向ITC提出诉讼,认为DOC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展开 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明确授权,要求ITC发布临时禁令,阻止DOC此项 调查。 2007年3月29日
增值税及关税豁免
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
可诉补 贴项目
对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和关税豁免
对位于海南经济开 发区的企业的国内 增值税退税
对补贴贷款有关信息的确认准则
交叉控股企业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实践,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有多数表决股权,或 存在共同所有权,就符合相互持股这一标准。 商务部可以将与接受补贴的公司交叉控股的公司所接受的补贴也加入 到这些公司的合计销售额中。 金东纸业和金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规则”
形成:乔治城钢铁案 1983年,美国钢铁生产商对来自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盘条 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1984年5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就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的适用问 题表明了自己的立场——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此,原告乔治城钢铁公司不服,上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85年该院 判决,商务部的裁决犯有根本性错误,认为商务部应将反补贴法适用于 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此,商务部不服,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者最终支持了商务部 的主张,于1986年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进 口产品。
新页纸业集团向DOC提交申请,对中、韩、印尼的铜版纸进行反倾 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6年11月20日 DOC决定立案,对包括中国在内三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 2006年12月1日
DOC选取山东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和金东纸业(江 苏)有限公司(金东纸业)作为中国强制调查企业,随后向中国政 府和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并在此后数月 内多次发放补充问卷。
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中国
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书,在2016年以前,WTO成员国包括美国可 以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如果中国 政府请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或在中国应诉企业请求市场经济地位 时中国政府给予正式支持,同时中国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法律 要求,美国可以在2016年以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2月22日,在美国对华学生用格纸反倾销案(格纸案) 中,应诉企业渡边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审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 的请求,中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2日致信美国商务部支持渡边集团 的请求。但是,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5月15日和2006年8月30日公布 的关于格纸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初裁备忘录和终裁备忘录 中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案例详情
美国新页(New Page) 提出申诉
USITC推翻DOC决议
DOC决定立案
DOC宣布最终 宣布“双反”税率
USITC初步裁定 “实质性损害”
中国商务部提出:WTO 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中国商务部疑义 DOC裁定,但无效
DOC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 贴法,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案例详情
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