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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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2008年9月,山西临汾市“襄汾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并直接导致时任山西省长的孟学农去职。孟走前留下四个字:“晋官难当”。

对临汾而言,此四字一语成谶。自去年9月20日临汾原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起,临汾市委书记空缺了199天,直到今年4月8日,谢海出任临汾市委书记,才结束这一尴尬局面。

在矿难高发的山西省,做官犹如坐火山,三年之内,山西就换了四任省长,以至有民谣说,“人说山西好风光,谁当领导谁心慌。”临汾又是火山中的活火山,三年之内,换了四任市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今,有新闻报道的临汾矿难至少达23起,共造成死亡失踪712人。于是,又有民谣说,“山西省长干不干,临汾矿难说了算。”

不过,官员的缺乏担当,只是事件的表象部分,若我们往深处看,会发现刻骨的隐忧。

在山西省,官员可能要面对一个复杂的地方权力谱系。谁能知道,在每一座矿山后藏着一双多么有力的手?谁又能知道,在每一个矿洞里的水有多深?具体到临汾,如果当地黑色豪门企业背后那看不见的手的级别,远高于临汾书记、市长,后者就很难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去澄清污浊、革陈除弊,去彻查安全生产问题。

有志澄清的官员可能面对的是“下面有人”的困局——那就是当地盘根错节的大小利益集团,商人与公仆的缠绵纠结,互为支援。实际上山西豪财们从来就是盘踞一方,维系原始且粗放的经济,却能令多方束手。如此的社会土壤,更增加了官员有所作为的难度。然而,一旦发生矿难,地方党政负责人,又会因“问责制”而不得不接受免职或更严厉的处分。在这种态势下,“聪明人”自然会想方设法活动,避免去这种被诅咒的地方为官。

社会学家丁学良评论说,临汾现象是中国社会过去20多年来,经济发展进步、官员腐败和官商勾结问题的集中反映。问责制是一种进步,可以部分缓解社会矛盾,但不能根除制度隐忧。

在法制社会,执法依靠的是法律本身的权威,而非执法者的行政权威。丁学良因此总结道,“晋官难当”反映出中国政治的根本弊病——重行政权力而轻法律权威;重人际关系而轻规章制度。

此种弊病一日不被根除,则制度隐忧一日不能消解,而“晋官难当”及“不当晋官”的局面,就不能被扭转;“晋祸难止”、“晋工难活”的悲惨图景,也仍将不断上演。

材料二:

“2005年始,山西三年之中调任四任省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大,山西地方为官已不舒坦。山西临汾某县县长表示,如今在山西为官已属高危行业,搞不好就要锒铛入狱。我们现在是在鸡蛋上跳舞,当太平官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

——10月27日《中国经济周刊》材料三:

改革开放以来,对严重失职读职的官员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高层官员进行追究和惩处不一而足。例如,1980年“渤海2号”沉船事故发生后,原石油部部长的职务很快就被解除了。国务院还对民航、铁路、卫生等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也做出过严肃的责任追究和查处。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仍属于“个案”处理,尚没有形成一种规范和制度,更称不上“问责制”了。

“官员问责”概念的提出,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由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官员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索。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

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首次载入对“引咎辞职”的有关规定,对官员问责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认,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有了法律依据。官员问责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的力度从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伸展,仅2004年4月以来,就有包括省部级干部在内的200多名官员,在重大事故和责任事件中因“负有责任”而受到追究。

所谓“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官员问责制的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官员权力和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目的。

材料四:

2008年11月,笔者对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县(市、区)长进行了问卷调查。61位学员中,在回答“您如何看待和评价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时,3 9.3%的人认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31.1%的选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14.8%的人认为“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应该受到追究的是别人”,只有9.8%认为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中西部地区县(市、区)长认为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比例最低,分别为4.3%和10.0%。

笔者同时于当月对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在61位填写问卷者一中,23人选择“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占37.7%。16人选择“他们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占26.2%。还有3人认为“他们不应该受到问责,是替别人承担了责任”,占4.9%。另有3人选择了“其他”。真正认同他们应该受到这样惩处的只有16人,占26.2%。中央部委的同志认为处理程序有问题的较多,而地方的同志认为处理过重的较多。17位中央部委同志选择“他们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但是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有问题”,占中央部委38人中的44.7%;10位地方的同志选择“他们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样处理他们显得过重”,占22位地方同志中的45.5%。

有不少地方领导干部反映,现在当官是高风险行业,不知道哪儿就会被免职。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食品药品安全、计划生育、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等等,他们说,每一项工作都是悬在他们头上的利剑,搞不好就出事,出事了就会被问责。

材料五:

如果把非典时期的大规模官员问责比作一场问责风暴,那么相隔五年之后,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再次席卷全国,仅2008年9月就有因重大安全事故被免职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多达19名。从这轮问责风暴,我们不难发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问责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从事故发生到官员被问责,中间最短只相隔几个小时,最多也不过几天,如4.28火车相撞事故,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在官员的问责方而,这个速度可谓是创了记录。

二是问责力度增强,影响范围明显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的官员问责中,厅局级和县处级官员占干部被问责官员的76.8%。这两类官员中,有59.4%是行政职务,党委职务只占17.4%。而在2008年的问责风暴,同一事故涉及到官员已不仅局限在地方并且逐渐由单一的行政处分向党纪政纪处分延伸,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从党委系统到行政系统,涉及到的官员都被问了责。不仅石家庄市市长、市委书记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因监管缺失而辞职。而同样是奶粉安全问题,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处置的却只是当时的几个相关地方行政官员。

二是问责方式、问责原因多种多样。在此之前出现的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方式出现最多的是记过和记大过处分,总计占问责处理结果的33.1%。其次是撤职处分,占了13.7%。2008年出现的问责方式却可谓是多种多样,免职、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都出现在行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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