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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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教基字[2008]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8〕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纠正目前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和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中、省直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分学区。各地要科学规划农村中小学校网点布
局,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超规定入学半径的学校要提供交通或住宿条件,保障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制度,防止学生流失。
二、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