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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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肝五项1阳,其余阴:表明急性病毒感染的 .乙肝五项 阳 其余阴: 潜伏期后期; 病毒携带者。 潜伏期后期;HBsAg病毒携带者。 病毒携带者 • 2.乙肝五项2阳,其余阴:①曾经接种过乙肝疫 .乙肝五项 阳 其余阴: 苗,且有免疫;②既往曾感染过乙肝病毒,但已出 且有免疫 ②既往曾感染过乙肝病毒, 现免疫性抗体; 可能出现假阳性。 现免疫性抗体;③可能出现假阳性。 • 文中:他是“一.五阳” 文中:他是“ 五阳 五阳” • 1(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已经感染病毒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 的标志,并不反映病毒有无复制、复制程度、传 染性强弱 • 5(HBcAb-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为曾经感染过或 ( 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正在感染者都会出现的标志。核心抗体IGM是新 正在感染者都会出现的标志。核心抗体 是新 近感染或病毒复制标志,核心抗体IgG是感染后 近感染或病毒复制标志,核心抗体 是感染后 就会产生的,对于辅助两对半检查有一定意义。 就会产生的,对于辅助两对半检查有一定意义。
END
• 还有第二层歧视: • 乙肝人群被拒绝担任公务员,这是在乙肝人群和 非乙肝人群之间造成的重大的歧视。公务员录用 制度对乙肝人群的排斥仅仅局限于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受身体健康情况的限制(全国 处级以上干部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何止千万)。这 样在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之间进行的第二重歧 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官本位的歧视。
•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 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 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 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 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 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 为应予撤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 具有可撤消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 请求未获支持。
诉讼争点
•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芜湖市人事局还是体检的医 院,或者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行政 诉讼? • (2)本案是否需要适用宪法进行救济?原告认为, (2) 芜湖市人事局不予录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上的权 利,因此,必须直接适用宪法才能提供救济,本 案实质上是宪法诉讼;被告认为,本案仅仅是普 通的诉讼,而并不是宪法诉讼,不需要直接适用 宪法。
意义如下
• “乙肝歧视第一案”至少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 第一,本案在受案范围方面是一次重大突破。它首次将 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体现了 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法院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 责、消除歧视树立了典范。更重要的是,本案通过对公务 员招录行为实行审查,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政府权 力是有限的,政府行为必须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种 有限政府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具有重大 而深远的意义。 • 第二,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变革。虽然本 案不是以歧视为由作出判决,却间接导致国家相关制度的 完善,有曲径通幽之效。而且,它唤起了社会对相关群体 正当权利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的歧视观念, 是又一个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和社会进步的范例。 • 第三,本案对现行法律制度,比如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 挑战,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素材和动力。
• 2.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 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 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 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 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 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 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 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 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 HBV的检查。在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 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 苛刻的门槛。
我的看法
• 1.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 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 仅仅在献血、捐献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 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 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 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 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 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 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 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 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案例中是否涉及就业歧视
• 首先来看一下他是否是患有乙肝: • 目前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 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 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 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对乙肝人群 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 公务员的宪法权利,不应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 平等。 • 这里面包含一层歧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分析
• 我们认为是行政诉讼 • 负责进行体检的医院与芜湖市人事局之间存在着 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委托方, 而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 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本案的被告 只能是芜湖市人事局而不可能是负责体检的医院; 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 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 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 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张 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 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 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 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 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 取。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 到拒绝。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 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
诉讼观点
• 在诉讼中,原告的主要观点是:(1)作为一个医 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作出不符合公务 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 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 施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 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 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 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 治权利等规定。
• 被告的主要观点是:(1)芜湖市人事局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 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 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施细则的依据是1993 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果 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果,以及它们关于张 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2)原告将体检不 合格被淘汰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 之嫌。
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呢?
•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1.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 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 根据张先著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人群),而不是 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 资格。这就是歧视。而歧视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 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 力量。 • 2.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 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剥夺。 • 3.乙肝人群与乙肝患者是完全两回事,严格说他 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 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 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 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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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诉讼双方的观点 3.诉讼的争议点 4.案例分析 5.案例中是否涉及歧视 6.人事厅的行为是否违宪 7.我的看法 8.案件的意义
案情简介
• 张先著,男,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 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大学毕业后, 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 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 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 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 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 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 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 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 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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