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放空间的连续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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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开放空间的连续性研究
城市开放空间系统的概念及其发展
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开放空间概念的出现大约是在1906年的英国。英国伦敦于该年制定《大都市开放空间法》网,对城市开放空间进行管理。1906年修编的《开放空间法》(Open space act)将开放空间定义为任何围合或是不围合的用地,其中没有建筑物,或者少于1/20的用地有建筑物,用剩余用地用作公园或娱乐,或者是堆放废弃物,或是不被利用。这是对开放空间的最早的物质意义上的定义,是适应当时人们生活需求及城市管理需要而产生的。
从出现开放空间一词以来,各国的法律或学术研究对它的定义及范围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每一种解释由于定义者的出发点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美国1961年房屋法规定开放空间是城市区域内任何未开发或基本未开发的土地。具有:①公园和供娱乐用的价值;②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的价值;③历史或风景的价值。,日本学者高原荣重认为开放空间就是由公共绿地和私有绿地两大部分组成。塞伯威尼则把开放空间定义为所有的园林景观、硬质景观、停车场以及城市里的消遣娱乐设施。亚历山大在模式语言城镇建筑结构中对开放空间的定义则是任何使人感到舒适、具有自然的屏靠,并可以看往更广阔空间的地方,均可以称之为开放空间。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开放空间是指城市公共外部空间,包括自然风景、广场、道路、公共绿地和休憩空间等。还有学者认为开放空间一方面指比较开阔、较少封闭和空间限定要素较少的空间,另一方面指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