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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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作者:陈云英
来源:《商情》2013年第37期
【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公司发展中常见的经济法律现象,理论界对于交叉持股的利弊研究比较全面,但是法律应如何规制公司交叉持股,是立法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公司交叉持股的效应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交叉持股规制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规制交叉持股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交叉持股,母公司,子公司
公司交叉持股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一定比例股份,公司双方形成了对对方公司股份相互占有的一种股权结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成为资本市场中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和常见的经济、法律现象,而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不完善,影响公司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一、交叉持股的效应分析
(一)积极效应
1.防止恶意收购。

公司之间适度交叉持股可以加强公司间的联盟,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阻止公司被恶意收购与兼并,分散持有的股份在遇到他人收购时,持股的公司可以买进公司的股份,起到有效的反收购作用,达到阻止吞并的目的。

2.分散风险。

交叉持股在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不需通过实际的资金支出,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往往双方以换股方式实现各自的多元化经营以分散风险。

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共担风险,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降低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商业风险,缩小公司收益幅度。

3.联合协作。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在公司之间形成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的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实现一些领域发展的战略构想,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

4.增加资金使用率及投资市值管理。

由于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动,但在会计报表上其资本和资产会增加,因此母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的关系,控股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投资控制多家公司,从而形成庞大的资金集团。

交叉持股通常成为资本运作的平台。

同时交叉持股的情形下,母公司规避现行法律的规定,通过子公司买卖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影响其股价及实现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往往借助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而这种关联交易背后则是利益关联。

具体途径是母公司通过子公司
炒作股票以抬高其股价,等到股价到达一定高位时出卖股票以获取投资利益,然后再以投资获利部分继续推升母公司的股价。

(二)消极效应
1.资本虚增。

由于交叉持股公司存在同一资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流动,资金每流动一次就会导致交叉持股的公司资本额增加,但实际上公司的净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严重威胁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般都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别由这三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享有,三个机构形成相互分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

但在交叉持股结构下,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将被扭曲。

交叉持股产生的资本虚增,会弱化实际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各公司经营者往往与其他公司经营者达成共同默契,相互不干预对方的经营权,将自己公司所持有的他公司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公司的经营完全脱离了实际投资者的控制与支配,形成实质上的内部人控制。

严重扭曲了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机制,使监事会、股东会流于形式,不利于健康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公司的正常运转。

3.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难以控制。

因公司交叉持股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发生,特别是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股权分散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征,这致使交叉持股公司面临利益相关者冲突的风险。

这些潜在风险如果不有效地阻止,将会诱发利益相关者的非理性行为,危害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的大局。

二、我国规制交叉持股的法律现状
(一)我国关于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交叉持股现象出现较晚,法律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也相对滞后。

在交叉持股刚出现的时候,我国重视交叉持股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鼓励态度,没有进行法律规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交叉持股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立法开始限制公司交叉持股。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交叉持股发展迅速,学术界对交叉持股正反两方面的特性有较深入研究并有客观认识,但立法没有及时跟上理论研究的步伐。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不仅没有直接规定交叉持股,还删除了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规定,增加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定权交由公司决定。

新《公司法》只是对交叉持股引发的问题的相关事后救济制度作了规定。

包括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这些规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救济、增强公司自治、完善公司监控机制方面上具有显著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叉持股引起的矛盾。

目前除了新《公司法》外,我国能够间接规范交叉持股现象的法律文件有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二)对我国交叉持股立法现状的评价。

第一,法律层面上缺乏对交叉持股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都没有对交叉持股作明确直接的规定。

第二,对交叉持股的立法层次低。

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法律性文件,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窄,而且内容简单粗略、没有体系甚至相互矛盾,难以系统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现象。

第三,规范手段单一,并侧重事后救济。

就已有的规范而言,规范手段单一,且侧重对交叉持股引起的后果进行事后规范,没有建立起相关的预防措施和配套制度。

三、我国规制交叉持股的构想
(一)明确规定交叉持股的种类。

交叉持股除了公司之间直接相互交叉持股,还包括循环持股。

循环持股因其外表的隐蔽性,在规制交叉持股时往往被忽略,但其牵涉更多的公司、规模远大于一般的交叉持股。

因其隐蔽性、规模大以及特殊性对一般交叉持股所固有的问题和缺陷的放大,所以循环持股的危害甚于一般交叉持股。

如果法律不明确将循环持股纳入交叉持股的体系中,那么公司将可以通过循环持股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有效地规避法律,交叉持股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

(二)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与非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具有重大差别。

第一,一般公司交叉持股中公司具有一定独立的意志,而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时,子公司在母公司股东会上的意志完全等同于母公司的意志。

第二,子公司以购买母公司股份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子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通过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实现,实质上返还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母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加方便地控制母公司股东会。

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各国立法都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持严格的规制态度。

我国立法亦应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加以严格控制。

(三)不禁止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但设立相关的措施以抑制交叉持股带来的弊端
1.限制表决权。

为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限制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表决权。

2.加强交叉持股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避免内幕交易,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和公司的秩序。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当公司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公司,接到通知的公司应于收到通知时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全体股东予以公告。

3.明确规定违反交叉持股规定的法律后果。

从公平和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亦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分从而对受侵害主体进行救济。

可以有如下规定:其一,责令违法所持股份限期处分,该股份处分前其股东不得行使股权;其二,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负有赔偿受侵害者损失的义务,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应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反垄断制度,抑制交叉持股形成庞大公司集团带来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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