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看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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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看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作者:罗昌途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3期

摘要:在一些法院判决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进一步维护了刑事司法公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量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51-01

在一些法院判决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女司机撞死劫匪案”作出判决,认为女司机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然而,湖南的哥黄中权为追回被歹徒抢走的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驾车追赶劫匪过程中撞死了劫匪,却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3日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这两个案件有着同样的案件事实和同样的证据,但由不同的法官来裁判,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此类“同案不同判”现象,既损害了法院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不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其要求: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实效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全国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必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其意义有三:一是量刑规范化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主要是细化了法定刑幅度,统一了量刑情节适用标准,规范了司法行为。二是量刑规范化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普遍大幅度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三是量刑规范化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更重要的是,量刑规范化改革还在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实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原则。

1997年《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有:

一、法律适用平等,刑事司法公正。其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定罪公正主要包括:一是法律适用和定罪只能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确定,不能受行为人或被害人的身份、地位、种族、民族、财产等因素的影响。二是定罪活动与定罪结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对某种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定罪、定什么罪,应统一协调,使法律适用和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量刑公正主要是指遵循量刑的原则和方法,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公正地适用刑罚,切忌以刑代罚,以言代法,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处罚。行刑公正,对任何判处同样刑罚的罪犯,在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刑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罚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

二、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先是反对特权,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律,都要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有罪不罚或者重罪轻罚,或者在执行刑罚时予以不应有的优厚待遇。其次要反对歧视,一方面对某个或者某一部分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平等的保护,对侵害其利益的罪犯不予惩处或惩处不力;另一方面为对某个或者某一部分公民,不予平等地惩处,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或待遇,无罪判刑,轻罪重判或者在执行刑罚时非法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刑法的适用不允许歧视任何人。

三、约束司法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适用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拘束的是司法权和行政权。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裁量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予以明晰地描绘: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的依据更加细化了;量刑的过程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完全公开了;量刑幅度的把握,诉讼各方都有了参与感,诉讼更加民主了;量刑裁判权的行使明显受到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制约,法官主观随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总之,量刑规范化改革意义深远,必将进一步维护了刑事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王健.案例指导:期待终结“同案不同判”[J].民主与法治,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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