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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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5期(总第14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19(SumNo 140)
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乔㊀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ꎬ武汉430073)
摘要: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历来是理论法学关注的重点之一ꎬ法的正义价值在法的诸项价值中处于优先地位ꎮ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关于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ꎬ实现法律正义显得尤为迫切ꎮ法律正义关乎法律的贯彻㊁实施与执行ꎬ法律正义能否实现ꎬ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关键的作用ꎮ改革开放以来ꎬ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ꎮ然而ꎬ作为制度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法治水平的提升ꎬ也不决定法律正义的实现ꎮ当前ꎬ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ꎬ通过法律实现正义ꎬ确保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ꎬ对于保障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ꎮ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正义ꎬ执法正义㊁司法正义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ꎮ
关键词:法与正义ꎻ立法正义ꎻ司法正义ꎻ执法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5-0008-04收稿日期:2019-05-01
作者简介:乔聪(1988-)ꎬ男ꎬ河南平顶山人ꎬ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ꎮ
一㊁前言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ꎬ亦即 法的正义价值 ꎬ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基本问题ꎬ古今中外的理论法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而系统的研究ꎮ西方正义理论主要经历了古希腊罗马㊁近代和当代几个历史时期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有着不同的正义理论ꎬ最早的正义理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表述ꎬ他认为正义就是善ꎮ近代正义理论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ꎬ他认为正义应当有利于幸福的增进ꎮ当代正义理论首推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对 法与正义 进行过经典的表述ꎬ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在社会体制当中ꎬ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ꎮ正义学说是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评价社会制度和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的理论[1]ꎮ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ꎬ中国学者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进行了阐释与廓清ꎬ梳理了西方思想史上正义理论发展的理论脉络并分析了其特点ꎮ在此基础上ꎬ中国学者在指出了西方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缺陷后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ꎬ又从多个角度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ꎬ分析了国内正义理论研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ꎬ并对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提出了看法ꎮ孙笑侠教授对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了分析ꎬ认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形式正义ꎬ其一是和社会正义相对应而言的制度正义ꎻ其二是和具体正义相对来说的抽象正义ꎻ其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ꎮ在此基础上认为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都与法治密切相关ꎬ推行法治首先就是倡导形式正义ꎬ为了推行法治ꎬ实质正义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舍弃的[2]ꎮ司春燕博士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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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角ꎬ揭示了法与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ꎬ认为法律在促进正义实现的过程当中发挥着十分
重要的推动力ꎬ其能从物质层面为正义提供有力的支持ꎻ相应的正义则能在精神上为法提供支撑ꎬ推动着法
律在精神内涵以及表现形式方面的不断进化[3]ꎮ刘荣军教授通过考察法与正义的关系及相关理论ꎬ通过对程序保障权的概述ꎬ主张通过程序过程发现法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之一应该是在程序中ꎬ由程序的参与主体进
行合理的㊁有建设性的对话[4]ꎮ张德淼教授曾对司法正义的实现条件和途径进行了分析ꎬ他认为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前提条件ꎻ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ꎻ而加强对司法的法律监督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力保障ꎻ进而认为要实现中国的司法正义ꎬ就应对司法体制的一些基本方面进行重大改革[5]ꎮ此外ꎬ张德淼教授还对立法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ꎬ他认为正义对立法有重要意义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坚持正义ꎬ二者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ꎮ在推进制度与政治文明构建的过程当中ꎬ必须坚持立法正义观ꎬ促进法治的实现ꎮ将立法正义原则以宪法修改的形式加以确立对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6]ꎮ李海滢博士探讨了构建法治政府与实现执法正义二者之间的关联ꎬ提出了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当中ꎬ既要强调推动制度的建设ꎬ也要认识价值理念的重要性ꎬ要实现法律正义ꎬ必须要确保执法正义ꎬ这对法治政府而言也十分重要[7]ꎮ
二㊁ 法与正义 的理论概说
(一) 正义 之内涵
法律正义涉及法的价值问题ꎬ属于法的价值中 法与正义的关系 之范畴ꎮ 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是法
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ꎬ 正义 作为法的诸多价值的一种ꎬ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优先价值地位ꎮ
法律正义 的内涵要求辨明 法与正义的关系 ꎬ二者关系的厘清首先需要解决的是 正义是什么 的问题ꎮ关于 什么是正义 ꎬ人们的理解各有不同ꎬ 正义 历来就是各执一端㊁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ꎮ正如博登海默所讲ꎬ 正义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ꎮ [8]追溯历史ꎬ从早期文字记录可以看出 正义 通常指的是正当的意思ꎬ其可以涵盖所有的美好品德与完备且受到认可的道德行为方式ꎬ后来ꎬ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ꎬ 正义 与 平等 ㊁ 慈善 等词汇才渐渐进行区别ꎮ在这一时期ꎬ 正义 的概念仍然十分的宽广ꎬ很多人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ꎮ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当中将正义认定为在一个社会之下ꎬ所有的人各司其职ꎬ各就其位ꎮ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ꎬ正义与平等相同ꎬ并且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比值相等与数量相等ꎮ比值相等强调分配正义ꎬ其根据不同人不同的价值ꎬ按照比例原则分配事物ꎮ数量相等则强调平均主义ꎬ确保相同的个体能够获得相同的数目与容量ꎮ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对于社会体制而言ꎬ正义具有最高性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9]ꎮ结合上述分析ꎬ笔者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对正义有着不同理解ꎬ但正义作为法的重要价值是有其底线的ꎬ正如张德淼教授所讲ꎬ 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核心问题是公平ꎬ但它同时应当是平等与自由㊁公正与效率㊁文明与进步的有机结合 [10]ꎮ
(二) 正义 之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ꎬ学界一般将正义分为以下几类[11]:第一ꎬ依据主体的不同ꎬ分为 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 ꎮ个体正义是一种道德上的态度和行为上的准则: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ꎬ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地对待他人ꎻ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它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ꎻ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适用条件有所不用ꎬ个体正义适用于个体以及个体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ꎬ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以及其基本的政治制度㊁经济制度㊁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ꎬ等等ꎮ第二ꎬ依据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ꎬ分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ꎬ实体正义又称为 实质正义 ꎬ程序正义又称为 形式正义 ꎮ实体正义主要涉及的内容ꎬ包括原则与规则的制定和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ꎬ实体正义对应的是实体权利ꎻ程序正义则强调应当合理的实施相应的原则与规则ꎬ此外还包括了原则与规则没有得到遵循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ꎬ程序正义对应的是程序性权利ꎮ第三ꎬ依据正义发生和实现的不同领域ꎬ可将其分为 道德正义㊁经济正义㊁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ꎮ道德正义是个人层面的美德ꎬ谁能够合理并具有公平性的满足人类的合理需求ꎮ经济与政治正义则是社会层面的理想状态ꎬ能够为人们的利益提供充足的保障ꎬ法律正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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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理想关系ꎬ它是通过法律的创制和执行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状态[12]ꎮ(三) 法与正义 之关系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ꎬ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ꎮ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达了人们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朴素认识ꎮ
对于法与正义的关系ꎬ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自然法学派 正义优先于法 的理论ꎬ另一种是实证法学派 法律之内正义 的理论ꎮ前者认为正义可以用来衡量法与非法ꎬ不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进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ꎬ不能成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ꎬ也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ꎻ后者认为法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ꎬ不承认法律之外的正义ꎬ这种观点的理论预设是 法律之外无正义 ꎬ显然ꎬ这种观点忽视了道德正义的存在ꎬ具有逻辑上的局限性ꎮ
笔者认为ꎬ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一方面ꎬ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ꎬ正义对法具有评价㊁推动和保障作用ꎮ如上文所述ꎬ 正义 的概念虽然是抽象化的ꎬ但 正义 的标准在特定时间㊁特定空间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ꎮ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ꎬ民众基于正义观会对法律的制定和运行进行评价ꎬ法院应当对评价作出相应的回应ꎬ使得法律能够实现发展ꎬ确保其得到落实并在实践当中发挥相应的作用ꎮ另一方面ꎬ法对正义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ꎮ法律作为一种代表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ꎬ具有强制性㊁普遍性的特征ꎮ正义的实现时常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㊁实施和制裁来完成ꎬ因此ꎬ法律促进和保障正义ꎮ
三㊁ 法律正义 的中国实践(立法角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ꎬ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 依法治国 和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㊁«物权法»颁布实施㊁«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诉讼法»的修改施行无一不表明我国在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ꎮ以下便以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来说明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ꎮ新行政诉讼法根据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㊁采用立案登记制度㊁延长起诉期限㊁增加调解制度㊁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㊁设立跨区域管辖㊁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ꎬ等等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一经出台便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好评ꎬ究其原因ꎬ旧行政诉讼法在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功能的部分缺失ꎬ使得旧的行政诉讼法不能体现和保障正义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中立案难㊁审理难㊁执行难的问题做了相应的更改和完善ꎬ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ꎮ在程序正义方面ꎬ对于行政案件立案难㊁审理难的问题ꎬ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 立案登记制 ㊁ 延长起诉期限 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规定 立案登记制 ꎬ即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ꎬ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ꎻ延长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ꎬ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ꎻ规定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根据这一规定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必须要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ꎬ防止行政主体不出庭㊁不应诉ꎬ从而确保了整个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ꎮ从立法技术上完善了相应法定程序ꎬ使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得以更加充分的保障ꎮ
在实体正义方面ꎬ行政诉讼法在新修订之后ꎬ使得受案范围得以扩大ꎬ并且增设了新的调解制度ꎬ确立跨区域管辖制度ꎬ并明确了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等ꎬ对行政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ꎬ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有效保障ꎮ
此外ꎬ应当看到的是ꎬ新行政诉讼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绝非一蹴而就ꎬ随着社会的发展ꎬ新«行政诉讼法»必然会依据 正义 标准的变化而不断完善ꎮ因此说ꎬ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ꎮ
四㊁法律正义的中国反思(司法㊁执法角度)
正如上文所述ꎬ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ꎬ正义在特定的时期有其特定的底线ꎬ那么ꎬ法律正义在中国的实现就离不开司法和执法的正义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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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司法正义 ꎬ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所达到的理想状态[13]ꎮ执法争议强调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ꎬ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ꎬ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促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实现协调[14]ꎮ
就笔者看来司法正义是法律正义所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ꎬ在当下的中国要实现司法正义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ꎬ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ꎬ司法可谓作为确保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司法正义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司法正义应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ꎻ第二ꎬ实现司法独立ꎬ司法的本质在客观上要求司法应当独立ꎬ就目前的实践而言ꎬ司法受国家权力机关㊁公众舆论等相关主体的影响较大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做到司法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环节ꎻ第三ꎬ做到公平㊁公正ꎬ司法公平㊁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ꎬ没有公平㊁公正的司法环境ꎬ司法不可能体现正义ꎻ第四ꎬ建立素质优良的司法队伍ꎬ司法队伍的素质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ꎬ司法水平越高ꎬ司法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ꎬ相反ꎬ司法正义只能是空谈ꎮ
执法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施行ꎬ要实现执法正义ꎬ执法机关需要做到:第一ꎬ严格遵循比例原则ꎬ比例原则要求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因素ꎬ降低执法造成不良结果的可能性ꎬ这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前提条件ꎻ第二ꎬ符合正当程序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ꎬ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ꎬ从程序上保障执法的正义ꎻ第三ꎬ保障公众参与ꎬ公众的参与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关键ꎬ执法应当受公众监督ꎬ避免权力恣意ꎻ第四ꎬ坚持诚实信用ꎬ诚实信用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ꎬ也是执法正义的应有之意ꎬ没有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执法必然不会带来正义之果ꎮ
五㊁结语
纵观中国法治建设历程ꎬ法律正义的实现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ꎬ一方面ꎬ要认识到法对正义的促进㊁保障作用ꎬ这要求在建构法律正义的过程中ꎬ需要做到立法㊁司法和执法正义的合理衔接ꎻ另一方面ꎬ也要认识到正义对法的评价㊁推动作用ꎬ要及时根据正义标准的变化对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ꎬ唯有如此ꎬ方能真正建立法与正义在中国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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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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