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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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一、为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首诊负责制度》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要求,结合口腔门诊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口腔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二、口腔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是指临床医师于门诊接初诊患者时,应当详细询问病情根据患者的主诉及要求对其口腔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检查,并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包括记录患者的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同时提出初步治疗建议或计划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治疗。

三、不允许推诿患者,如自己认为有难度的患者可请上级医生或科主任会诊。会诊后,接诊医生应在上级医生或科主任指导下按会诊方案执行治疗并在病历上要详细记录会诊过程和意见。

四、对非本专业的其他病历,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如需转到其他科室治疗。必须写好转诊病历,落实好接诊医生和时间。

五、口腔门诊首诊医师需无条件义务遵守《首诊负责制度》内容,随意推诿、拒接患者者。一经查实,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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