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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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第十二条)
4、禁止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5、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 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6月修订)》第二十 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 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谈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责任和义务
2018.12.26
前言:
2018年8月3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
监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的价格监督、专利执法和反垄断职责。概况为 :
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为手段的维护市场竞 争秩序(查处侵害经营者知识产权等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 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保障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特种设备 和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申请:
“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接入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 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单位主要义务:
1、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 ,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 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 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无登记范围到有登记范围。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别
(1)企业法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 行细则》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电商”) 二、电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三、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电商的反侵权反不正当竞争义务 五、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问题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电商”)
1 、电子商务定义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 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亮照亮证义务(信息公示和更新义务)(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 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虚拟场所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 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 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经常居住地可Leabharlann Baidu登记为住所
“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 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 所。”
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
法人营利组织) 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非法人营利组织)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商范围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即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的,如个人转让自用 二手物品等);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 示信息。
7、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8、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2016年)》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 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 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 人信息。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类别: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其他经营者
3、电商的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 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2018.5.1实施)第十八条“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 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网店的登记
2018.12.3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领取和下载: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 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 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 取、下载和使用。(第六条第一款)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 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 或登记。(第七条第二款)
附:电子营业执照及其计算机系统介绍
2018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办法(试行)》(国市监注〔2018〕249号)
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 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 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 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 盖在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 委关于电商法的“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6.19)
“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 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 务活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例外:第二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 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 适用本法。”
2018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 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
“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 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 性。即:”
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企业法人) B格式适用非公司法人(企业法人) 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非法人营利组织) 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其他营利法人) 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营利组织) 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公民[自然人]) 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
2、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 务体系中应用;
3、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二、 电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电商从事经营活动守则(概括性义务)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 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1、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2、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3、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 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5、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6、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电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条)
2、依法纳税义务(第十一条)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 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 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2)其他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3)非法人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以及企业法人、其他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业单位。
(4)具有个体工商户身份的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 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 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 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 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电子营业执照的“验证和识别”功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 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 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 信息安全保障特性。(第三条)
国市监注〔2018〕253号“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标准规范 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改版工作,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 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要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 、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4、禁止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5、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 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6月修订)》第二十 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 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谈电子商务经营者 的责任和义务
2018.12.26
前言:
2018年8月3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
监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的价格监督、专利执法和反垄断职责。概况为 :
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为手段的维护市场竞 争秩序(查处侵害经营者知识产权等权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 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保障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特种设备 和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申请:
“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接入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 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单位主要义务:
1、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 ,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 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 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无登记范围到有登记范围。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别
(1)企业法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 行细则》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电商”) 二、电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三、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电商的反侵权反不正当竞争义务 五、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问题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简称“电商”)
1 、电子商务定义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 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亮照亮证义务(信息公示和更新义务)(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 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虚拟场所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 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 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经常居住地可Leabharlann Baidu登记为住所
“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 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 所。”
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
法人营利组织) 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非法人营利组织)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商范围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
(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即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的,如个人转让自用 二手物品等);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 示信息。
7、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8、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2016年)》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 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 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 人信息。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类别: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其他经营者
3、电商的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 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2018.5.1实施)第十八条“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 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网店的登记
2018.12.3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领取和下载: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 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 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 取、下载和使用。(第六条第一款)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 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 或登记。(第七条第二款)
附:电子营业执照及其计算机系统介绍
2018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办法(试行)》(国市监注〔2018〕249号)
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 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2、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 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 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 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 盖在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 委关于电商法的“修改情况的汇报”2018.6.19)
“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 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 务活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例外:第二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 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 适用本法。”
2018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 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
“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 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 性。即:”
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企业法人) B格式适用非公司法人(企业法人) 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非法人营利组织) 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其他营利法人) 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营利组织) 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公民[自然人]) 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
2、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 务体系中应用;
3、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 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二、 电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电商从事经营活动守则(概括性义务)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 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1、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2、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3、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 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5、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6、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电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条)
2、依法纳税义务(第十一条) (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 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 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2)其他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3)非法人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以及企业法人、其他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业单位。
(4)具有个体工商户身份的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 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 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 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 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电子营业执照的“验证和识别”功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 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 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 信息安全保障特性。(第三条)
国市监注〔2018〕253号“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标准规范 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改版工作,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 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要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 、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