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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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价
随着当代社会犯罪的日益滋长,社会道德德尔沦陷和法律力量的减弱,人们开始意识到刑罚并非是抑制犯罪的最有利方法。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挖掘犯罪的根源,从源头找到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才能真正的抑制犯罪的连续产生。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犯罪根源源不同于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即犯罪原因。它具有终极性这个根本特征。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分歧很大。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是我总结的几种观点及对其的个人看法:
一、哲学派
哲学派的学者主要是从社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和人性根源论证犯罪的根源。代表人物有马克思、沃尔德、康德、莫尔和我国的储槐植教授等。
马克思曾说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段话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根源、本质及其在社会现象中的地位:犯罪和现行统治一样,都根源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自相矛盾。这清楚地说明,犯罪根源是生产方式自身矛盾。可见, 所谓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具体说就是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莫尔也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
沃尔德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中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另外,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
这种从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是犯罪的根源的观点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但其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夸大了自然地客观性。把犯罪时个人作出的行为的主观性撇在一旁,难以形成真确的预防犯罪的系统,难以到达研究的目的。
二、生物学派
生物学派的学者大多数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认为:人的行为受人的身体要素的影响。其构成了决定论犯罪原因的一部分,认为犯罪原因的学说是犯罪人类学。其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龙勃罗梭、菲利和佛洛伊德等。
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
然犯罪。菲利对意志自由论学者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激励给予批评,他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在佛洛伊德的自传中写到“本能并不是天生产生犯罪”,虽然他的观点很像社会派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的本能和社会文明之间的现实冲突,只有社会激起矛盾,本能才会攻击和反抗,最终导致犯罪。他强调本能的犯罪倾向性(即可能性),强调本能是文明的动力和根源。所以,鄙人认为佛罗伊德还是倾向人的生理作用能动性的。
生物派的研究结论虽然认识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能从人的性格、生理特征和本能出发探索犯罪的根源,但其理论的结构性仍不够完善,难以令人信服。
三、社会学派
社会学派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与个人的矛盾便是激起犯罪的根源。代表人物
是柏拉图、孟德斯鸠、塔尔德和拉卡萨涅等。
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于犯罪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
进入20世纪,更在欧美诸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他们强调不能否认犯罪的个人原因,更应重视其社会原因。塔尔德批评了以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说明。拉卡萨涅则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
以我国的刑法为例,有关犯罪的定义就是采用该观点的。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为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当然,刑法规定的犯罪只是不法行为,除此犯罪学上的犯罪还包括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社会学派的观点可谓是哲学派与生物学派的结合,既认识到社会的客观性也认识到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用社会把自然与个体结合起来,鄙人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切实的观点。而且也合乎犯罪的真实表示。上面介绍几种学派对犯罪根源的研究的观点,无论其研究观点是非与否,归根到底其对社会和犯罪学的影响都是无可厚非的。总体而言,对犯罪根源的研究有下面四方面的意义:
首先, 研究犯罪根源, 有利于认识犯罪本质和犯罪发展变化规律。认识了犯罪根源, 就可以根据犯罪根源的发展变化情况, 认识犯罪的发展变化规律。
其次, 研究犯罪根源, 促进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对犯罪的具
体(个别)惩罚的追求, 只产生刑法学; 对犯罪的整体预防则产生犯罪学。犯罪根源概念的形成和提出, 为犯罪学提供了广泛的研究对象, 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再次, 研究犯罪根源, 推进了犯罪的治理和预防。对犯罪根源有很多不同的认识。
最后, 研究犯罪根源, 可以为理论和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其实, 犯罪根源只是一种理论指向。对于犯罪根源存在于什么方向上, 在犯罪产生的一定方向的因果链条上, 截取到什么地方作为犯罪根源, 会存在许多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