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修订稿
我的犯罪原因观
我的犯罪原因观摘要:犯罪的原因可以分成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
犯罪是这三个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对犯罪个体的影响非常大,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犯罪率会有很大的差别。
我们在研究犯罪原因时也要从多方面入手,不能一叶障目,顾此失彼。
只有将各种因素联系起来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犯罪原因体系,并从犯罪原因入手去预防和控制犯罪。
关键词:犯罪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犯罪控制一、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和评论。
(一)犯罪人类学理论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
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1、龙勃罗索的理论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近代犯罪学之父”。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龙勃罗索的生来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龙勃罗索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最初仅仅强调犯罪的人类学原因——隔代遗传,后来,也逐渐认识到其他的因素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
包括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
2、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格林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
从先天遗传来看,所有正常的人在精神和道德上都是一样的。
论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论
关于犯罪根源的学说及其评价随着当代社会犯罪的日益滋长,社会道德德尔沦陷和法律力量的减弱,人们开始意识到刑罚并非是抑制犯罪的最有利方法。
深入的研究犯罪的原因,挖掘犯罪的根源,从源头找到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才能真正的抑制犯罪的连续产生。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
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
犯罪根源源不同于直接引发犯罪的因素,即犯罪原因。
它具有终极性这个根本特征。
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分歧很大。
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下面是我总结的几种观点及对其的个人看法:一、哲学派哲学派的学者主要是从社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和人性根源论证犯罪的根源。
代表人物有马克思、沃尔德、康德、莫尔和我国的储槐植教授等。
马克思曾说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段话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根源、本质及其在社会现象中的地位:犯罪和现行统治一样,都根源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自相矛盾。
这清楚地说明,犯罪根源是生产方式自身矛盾。
可见, 所谓犯罪根源是指引起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具体说就是现实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
莫尔也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
沃尔德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中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
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
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
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
犯罪根源
这个终端背后没有需要继续认识的东西了追溯社会存在或者近似于社会存在的形态,是能够和“犯罪”联系上或为了某种秩序而存在的规制,使得在局域社会里产生一般的犯罪评价效应,是最初的能够规制社会存在的隐性需求。
这个点的存在,是相对找到了犯罪现象的合理存在,对于它前面的形境,应当说不存在犯罪的意识与概念。
我们在遏制犯罪的发生也在追求犯罪,因为在这里我们会获得更多合理的利益或者或然的利益。
对犯罪的性质分类是符合了能够被共同承认的理论规制,但指向没有被规制的或是符合了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追求怎样用最为隐性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它是一种规则,最大的隐性或许是政治与商业的表示,用服从或是追随或许更为合理),就不能达到要求了。
不敢苟同社会价值的存在形态,但这是生存法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
平静的水是死水,社会是活着的,所以犯罪现象或一切现象能够存在。
存在于社会中,不能混同于社会存在,尽管它们是紧密联系的,这是自由,但不是相对合理存在的规则。
在这个相对存在的合理规则中,思考这个终端,是在一个狭义的犯罪现象中描述其根源的。
在这个狭义(当下认识的、或者符合局域社会认识的、或者符合国际社会认识的)的犯罪规制中,找到其源头,如果仅是把它当成直接原因后面的间接原因或者是深层原因,应当是无法解释的,所以说那部分便成了否认犯罪和不需要认识。
笔者认为这里并非到了认识的尽头,就像是和“存在”可比的物一样,剖析不只是放在了它的元素上,或许会是不可知,或者不须知(犯罪根源也是一样的,能够找到的只有当时认识的尽头,但当下的认识会认识到比当时认识的认识更为深远的认识)。
方法论、认识论不是源头的终端,毕竟在趋于的形态里,有的只是无限的趋近于,但不需要追求等于0,因为,这不是活着的社会。
对犯罪源头的认识,近似于追求使犯罪现象趋近于0,这是一个进程,不是一个终端。
用一句话,或许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最为有价值的应当是使社会符合了社会人的内心,毕竟有太多的隐性或者显性甚至公认的因素促使了诸多的不合理追求。
第四章犯罪原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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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犯罪的宏观社会环境——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素 。经济因素,实质上主要是指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的生产方式,它包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 有制和分配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 化等与犯罪的关系问题。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经济因素.doc
4、犯罪的相关因素
指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的直接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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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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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根源
犯罪的根源: 是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
盾运动的结果。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的 共同的终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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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起源
什么是犯罪的本质和起源(根源)? 在我国,长期通行的观点是: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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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倾向性对犯罪的影响
1、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价值观人生观对犯罪的影
响.doc 2、需要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需要对犯罪的影响.doc 3、动机对犯罪的影响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动机对犯罪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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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犯罪根源观认为,犯罪的根源, 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 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第四章 犯罪原因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根源 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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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的宏观与微观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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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原因
四、犯罪原因体系
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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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人类的犯罪根源
生产方式根源论 本能异化论 文化本质论
精选ppt生产方式根Fra bibliotek论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与人的犯罪 行为之间的“距离”显得过于遥远,不免 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对于解释社会 犯罪现象,提出解决社会犯罪问题的思路 显得毫无意义。
精选ppt
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在解释人类犯罪行为的根源 问题上比较具体和直接,但它具有“本能 决定论”或“天生犯罪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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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本能论
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天然缺陷,它具 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 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 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
精选ppt
市场经济消极后果
市场经济最充分的发展,使社会的一切, 包括一切劳动产品和劳动力都成为商品, 甚至人的名誉、地位和良心都被赋予了商 品的内涵。
在这种社会里,金钱成了衡量一切价值的 尺度,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成 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
在这种条件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 犯罪必然随之迅速增多。
第四讲 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
犯罪原因的理论 探索犯罪原因的基本途径 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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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原因的理论
犯罪原因
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
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
犯罪原因是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犯罪条件是指影响犯罪原因发挥作用的因素
研究犯罪原因的意义
研究犯罪原因是犯罪社会学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对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具有重要
相关因素只是在与原因结合时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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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第4讲犯罪的原因剖析
1第四讲犯罪的原因●生物学原因论●社会学原因论●学习理论●多元性的原因论3引言1、社会群体都有制度和规则原始社会:巫术、礼仪、道德、母系、父系社会规则巫术、道德、宗教、自然法浑然一体奴隶社会:奴隶等级制、买卖制、法律、道德等封建社会:分封制、社会阶层等级制、法律、道德等依附具体的人——依附神意、天命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立、法律、道德等社会主义社会:议行合一、法律、道德等42、假如制度和规则被破坏、被违反,会发生什么?越轨——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的重要规范的行为违法——特定主体实施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犯罪——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或处罚的行为。
——惩罚什么?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心理?5究竟惩罚的是什么?1、犯罪行为? ——客观主义2、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 ——主观主义3、犯罪人,心理矫治与规训? ——更狭义的主观主义古典派客观主义——近代派主观主义惩罚对象应当是人,而不是犯罪行为!既然是人,就需要研究具体犯罪发生的真正原因,判断哪些人更容易犯罪!6上节知识点:犯罪人的多维视角● b.思想人●人有思维●有目的性● a.生物人●生物功能●生物学差异●生物适应性● C.社会人●人存在于社会●个体的关系性一、生物学原因论1.身体结构表征与犯罪(1)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颅相学学者龙勃罗梭,早年学医,后作为军医服役,在都灵大学教授精神病学、临床精神病学和法医学。
他研究几千名犯罪人的人体数据、外貌,并对死亡的惯犯和重大犯罪者的头盖骨及身体部位进行研究,发现犯罪人在生理特征上出现“返祖”现象。
晚年修正学说,开始强调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弟子菲利转向犯罪社会学派弟子加罗法洛转向自然犯罪和实证犯罪学派。
9(2)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谢尔顿体型说体型性情矮胖型全身放松、随遇而安、喜好柔软的事物;和蔼可亲、宽容瘦弱型内向、身体不适、敏感、皮肤不良、容易疲劳、退缩斗士型(肌肉骨头发达)活跃、走路谈话姿态独断,行为具有攻击性10德国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家克雷齐默尔《身体结构和性格》●1、肥胖型:●不易犯罪、或易犯诈欺罪,容易社会化●2、瘦长型:●较孤立,多盗窃和诈骗,累犯较多●3、健壮型:●暴力犯罪,及用暴力实施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4、障碍型:多实施性犯罪11●泰森的人生片断●1978年,泰森12岁,因偷钱包被抓。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根源自古以来,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然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逐渐成为了广大社会的关注焦点。
青少年犯罪的兴起背后,暗藏着深层的社会根源。
本文将探讨这些社会根源,试图探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首先,家庭环境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根源。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家庭面临着缺乏时间和精力投入子女教育的问题。
子女经常在缺少父母关注的环境中成长,导致他们感到无法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指导。
这些青少年缺乏正确的行为准则,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教育系统的问题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学校中,一些青少年可能受到欺凌、教育不公等问题的困扰。
这导致他们产生挫败感,缺乏自信心,从而想方设法通过恶劣的方式来寻求权力和尊严。
另外,传统的课堂教育往往过于注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使得一些青少年在面对现实生活困境时无法应对,只能通过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
第三,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和伦理观念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功利主义和物欲横流。
这种价值观的改变导致了人们对权力和金钱的过度追求,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青少年易受到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对财富和地位的追求成为他们犯罪行为的一个动力。
此外,社会的经济问题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之一。
在许多地区,经济困难导致了失业率上升、贫困问题加剧。
这些不利因素使得一些青少年感到无望,缺乏解决问题的渠道,进而轻易地陷入犯罪的泥淖。
他们可能被某些组织或团体吸纳,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
在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时,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根源问题。
首先,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对父母教育的支持和指导。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家庭教育培训课程、减少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
其次,教育系统应推行全面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鼓励创造性思维和社会实践。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犯罪原因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制度、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
例如,贫穷可能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因为贫穷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缺乏机会,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心理因素包括个人性格、心
理状态、情绪稳定性等。
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或犯罪行为。
3.生理因素:生理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生理因素包括遗传、生物化学
因素、药物滥用等。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某些基因可能增加一个人犯罪的风险,而药物滥用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社交环境等。
例如,家庭暴力或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学校环境的不良也可能增加学生发生欺凌或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识和预防。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生理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摘要:本文对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
主要是从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进行具体的分析。
探讨并指出研究犯罪的原因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关键词:犯罪;社会原因;预防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干扰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有其原因,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在微观上犯罪作为个体行为,其原因是内在现实的;而在宏观上,其原因是极其复杂的,犯罪是社会中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
另外,犯罪原因作为一个过程其基本特征是动态性,即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永远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因而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处于一种动态环境中,但犯罪原因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是我国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结构的最有代表性的认识,外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即社会存在的种种因素,而内因则是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
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与外因和内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一个与犯罪的个体原因相对应的集合概念,它是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它的内容十分广泛而复杂,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其中既包括客观因素,也包括主观因素;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而对于具体犯罪的产生,一般并不只是某种社会原因单一或孤立作用的结果,犯罪的社会原因本身也是一个多层次、多成份的综合体系。
人类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结构,以纵向看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层次构成,以横向看是由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个环节构成,因而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可以说是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维构成。
首先,从社会纵向结构分析,第一个层次是生产力,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都同其发展状况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而犯罪也是一种社会矛盾,它是社会矛盾对立、斗争、尖锐化到相互冲突状态的表现形式和结果。
第三编 犯罪原因论
三、犯罪根源论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 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是一切社 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不同社会制度下 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 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 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 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 需要加以镇压 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 这里所谓 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 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我们 不是空想主义者, 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 可能性和必然性, 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 必要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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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 德意志意识形态》 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 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 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 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 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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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根源观概说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 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 (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 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 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 生产力与生产关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有果皆有因,犯罪学是一个因果关联非常紧密的学科。
社会中的某些因素决定、促使、引发了犯罪的产生,犯罪作为一种“果”,那么我们就要去探寻犯罪产生的原因,在此浅析一下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
社会就是一个复杂关系关联起来的综合体,这也就造成了犯罪的社会原因的复杂化。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政治因素我国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完善甚至是缺陷的地方如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以权代法,以法代政,法制机制不协调等。
这些弊端减低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在客观上给各种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滋生犯罪提供条件。
犯罪份子往往利用这些缺陷逃避犯罪惩罚,对别人产生错误影响。
2.经济因素经济作为物质生活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它在决定和影响犯罪行为的诸要素中占据着主导和决定作用。
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每个人都会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使他们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甚至铤而走险——犯罪,由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有让每个主体都享有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平等地位。
但是那些大型的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形成垄断,让那些在该领域的中小企业不能从中获利,甚至只能破产或被吞并。
所以这也会让他们去破坏市场的制度,打乱市场的秩序,违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打断了地域的限制,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犯罪现象。
集团型和智能型犯罪,使诱发和刺激犯罪的因素增多,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3.文化因素文化作为一种传承,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一些畸形文化影响深远,比较根深蒂固。
比如:重男轻女、特权思想等,造成了虐待妇女、遗弃甚至杀害女婴、买卖妇女的犯罪现象。
以及官僚主义,以权代法,滥用公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封建迷信的存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肆的聚敛钱财的同时也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这些都是封建思想留给我们的后遗症。
而现代文化中影响到犯罪的就更加的普遍了,由于社会价值观的重大转变,传统的信仰被抛弃了,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思潮泛滥。
西方犯罪原因理论的评析
西方犯罪原因理论的评析【关键词】西方犯罪;原因;评析犯罪,从宏观上看,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上看,是一种特定人的反社会的行为。
因此,正确的解释犯罪原因对于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作为犯罪学起源的西方国家对于犯罪的原因更是做出了详实的论证。
本文仅就西方犯罪的生物、心理原因理论进行简单的评析与论证。
一、犯罪生物学理论及评析犯罪生物学理论是研究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与犯罪之间关系的理论学说的统称。
[1]在西方关于犯罪原因的生物学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2] (一)隔世遗传说隔世遗传说是由19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所创立。
他对大量罪犯的身体特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测定为依据,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在《犯罪人论》中,他认为大多数犯罪人的都是生来犯罪人。
后来,他对于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只有少数犯罪人是“生来犯罪人”。
他还提出了一种“倾向”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的越轨行为是环境对其软弱本性产生压力的结果。
(二)性染色体异常说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与性染色体异常,特别是XYY 这种超男性的染色体构成有关,因为这种人具有超出一般男性的攻击性,自制力差,易发生暴力犯罪。
(三)智力落后的观点20世纪初,德国心理学家比纳和他的助手西蒙编制成了用于测量智力的《比纳西蒙智力表》,引起了一些犯罪学家的关注。
美国犯罪学家戈德尔特对此表加以修订后,对监狱里的犯罪进行了测试,得出了结论: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智力低下,犯罪者是天生的低能。
这些观点把犯罪行为归结为生物因素的作用,忽视甚至否认社会等其他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的影响,这样的理论势必不为人们所认同。
对此,英国著名的精神病学者、犯罪学家格林就通过对4000名犯人的研究发表了《英国人犯罪:统计学研究》,反驳了龙勃罗梭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
也有学者针对染色体异常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种理论在统计学和方法论上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演讲稿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其根源却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呢?我认为,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主要包括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等方面。
首先,家庭环境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庭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一些家庭出现了破裂、冷漠、溺爱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甚至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社会环境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根源。
社会环境的恶劣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比如,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犯罪活动的泛滥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产生负面影响,从而诱发青少年犯罪行为。
最后,个人心理也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之一。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阶段,他们往往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加之对于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的不足,容易受到外部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首先,家庭要加强教育,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社会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最后,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能力。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问题。
首先,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例如,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暴力、色情和犯罪信息,这些负面信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些家庭对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名人名句,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曾说过,“家庭是一切美德的摇篮。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家庭对于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迪拉曾对一批犯罪青少年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大部分人都来自家庭环境较差的家庭,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正确的教育。
反方辩手观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因素和社会问题。
首先,个人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青少年由于个人品质和性格的原因,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社会问题也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
例如,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就业机会的不足等社会问题,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他们选择犯罪。
名人名句,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米尔斯曾说过,“社会环境是决定个体行为的重要因素。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问题对于个体行为的影响。
经典案例,美国一项调查显示,一些犯罪青少年来自家庭环境较好的家庭,说明家庭因素并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唯一因素。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既包括家庭因素,也包括社会问题和个人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犯罪的根源问题
一
、
犯罪根源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分析
许多专 家学者认为犯罪 的根源 是 由生产方式 自身 的矛盾 引起 的,认为 生产 方式是永远伴 随人 类的生存而存在 的,这 样说来我们也 可以想当然地认 为犯罪也会伴随着人类 永远 地 存在着 。与此 同时 ,另一部分专 家学者认为犯罪在根 本上是 由社会中 的分配制 度引起的 ,认 为分 配制度在某些领域 某些 时刻触及 到了某些 人的利益 ,使得利 益不平衡 ,进而 导致 部 分人的心理不平衡 ,在没有合理方法 手段的情况下 ,只有 依 靠 自己的方式方法来解 决,从而走上 了犯罪的道路 。 ( 一 )犯罪根源的概念 所 谓犯 罪根 源是 指 引起犯 罪 发生 的最 终原 因 、根本 原 因 。前人 研究 表 明从不 同的 角度 可 以把犯 罪分 成不 同种 类 型 。比如 有犯 罪 的根本 原因 、犯 罪 的直接 原 因、犯 罪 的条 件 ,还有 个人 原 因、社 会原 因 、 自然 条件 等 引起 犯 罪 的发
一
难 题。 著名 的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 在 《 论人类不平等 的起
配、 国民收入 的分配和个人消 费品的分配 。分配是 社会 再生 产的一个重要环 节 ,所 以分配不 仅关系着我们 的民生问题还 关系着犯罪 的问题 , 由于个体 问分配的差异 引起个 体间的矛 盾是很常见 的,正如前文所提到 的,有些个体 能通过合 法、 合理 的手段来 弥补 或满足此 需要 ,而有些则会采取 极端 的个 人主义的手段 步入 歧途 ,走上 了犯罪的道路 ,笔者 认为归根 到底是分配所引起的犯罪 。 马克思指 出: “ 分配本 身是生产的产物 ,不仅就对 象而 言是如此 ,就形式 而言也是如此 。就对 象而言 ,能分配 的只 是生产的成果 。就 形式而言 ,参 与生产的一定方式 决定分配 的特殊形式 ,决定分 配的形式 。”虽然生产起着决 定性 的作 用,但是分配作 为生产的产物 ,在 当今社会有着重要 的决定 作用。 而 中国 自古就 有 “ 不患寡而 患不 均 ”的思想传统 。新中 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 制度的确立 ,为 实现 分配公平奠定 了根 本制度前提 。在计 划经济条件下 ,我们 曾实行单一 的按 劳分 配制度 ,人们之 间收入差距不大 ,但趋 于绝对 的平均主 义挫 伤了人们 的劳动积 极性 。改革开放后 ,逐步确立 了按劳 分配 为主体、多种 分配 方式并存 的分配制 度。经过实践 的证 明, 这一制度适合现阶段 国情 ,激发 了社会创 造活力 ,促进 了社 会 财富的极大增加。 现如今我 国正处于社会 的转 型期 ,这一时期既是 战略机 遇 期 ,也是黄金发 展期 ,更是各种矛盾 的频发期 。总之 ,分 配 是关键 ,分配制度 不仅关系着经济 的发展 ,还关系着 政治 的发展及社会 的稳 定。有一位思想家 说过 : “ 财富 的公平分 配是人类社会 至高无上之美德 。”古往今 来 ,人类对于 公平 分配的追求从未停歇 。当代 中国,亿 万人 民必将在为 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这一伟 大事业共 同奋 斗的过程 中,共 同分享 自己 创造的甘甜果实。 “ 事 不 公 则 心 不 平 , 心 不 平 则 气 不 顺 , 气 不 顺 则 难 和 谐 ” ,分配公平不 仅仅是单纯 的经济 利益调节 问题 ,也是关 系社会和谐稳 定的重大社会 问题 。从社会 主义 的本质来 看, 分配制度 是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 内容 。
试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试论犯罪的社会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无处不在,无时没有的,它与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它对行为人主体的或者社会成员个体的作用也是广泛的和必然的。
对于犯罪在某些或者某部分不特定的人身上产生来讲,它也是必然的。
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不特定的主体犯罪是必然的,没有犯罪才是偶然的。
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
比如贫穷是某人犯盗窃罪的社会原因,犯罪人的贫穷是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造成的,当然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担责任,应承担改善分配状况的责任,也并不针对犯罪人而是对处于同样处境的人都要承担,这实际上形成一种新的政策,是社会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会仅对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话,这等于是对犯罪的鼓励。
一、现阶段出现犯罪的原因在现在有大量的犯罪正在我们周围发生,而且还有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类型正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正在呈上涨的趋势、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犯罪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多利用而进行犯罪活动。
1、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发展生产力。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繁荣,城市化的程度的提高和新城市的出现将是必然趋势。
由于人口的过分集中到城市。
使人口密度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和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增长过快。
这就必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种种不协调的现象。
使社会控制失控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发生。
2、商品经济带来的问题发展商品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但是商品经济在一定的时期内必将促使犯罪的发生。
首先,商品交换活动增强了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和平等观念。
不可避免的突出了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因素。
“重利”并非绝对的坏事,但是如果精神文明建设跟不上过分重利就会导致惟利是图将伴生“忘义”。
浅谈犯罪原因
浅谈犯罪原因【摘要】:有学者曾说:”战争可以停止,犯罪却不止。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正式起步较晚,但是欧美社会学派犯罪学的早期理论形式,即多元论罪因理论从一开始便在我国罪因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犯罪原因的研究,从犯罪学的出现涉及的学科领域就相当的广,如: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等。
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解释犯罪和减少犯罪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原因;社会犯罪原因;个人犯罪原因;双重人格意识;性心理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单从对犯罪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犯罪学是一个涉及多门学科,具有很强综合性的科学学科。
而犯罪原因的研究,从犯罪学的出现涉及的学科领域就相当的广,如: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等。
美国犯罪学家米切尔·尼茨尔当时抱怨说:”从每个学术领域似乎都可以跑出来一种犯罪学理论,遗憾的是这些理论所提出的原则精神常常是自相矛盾的。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正式起步较晚,但是欧美社会学派犯罪学的早期理论形式,即多元论罪因理论从一开始便在我国罪因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影响犯罪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是这些要素并不都是在同一个平面上制约着犯罪的产生和变化,换句话说,罪因是有层次的。
在研究如何划分罪因层次的问题上,论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人做过统计,各种不同的主张至今已有近20种。
在确定罪因层次的标准问题上之所以如此众说纷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严格区分作为宏观事实的社会犯罪现象和作为微观事实的个人犯罪行为。
辩论:犯罪是否应该从根源处罚?
犯罪是否应该从根源处罚?犯罪行为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它给社会安宁和个人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权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是必要的。
然而,对于犯罪的处罚方式,有一种观点认为它们应该从犯罪的根源入手,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本身进行处理。
本文将探讨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并分析从根源处罚犯罪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首先,从根源处罚犯罪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犯罪行为往往与深层次的原因有关,如社会不公平、教育落后、家庭缺失等。
如果只是简单地对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而忽略了这些根本问题,那么犯罪者可能在完成刑罚之后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从根源入手,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改造和重建的机会,犯罪者有可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这将有助于降低社会犯罪率,提升社会安全感。
其次,从根源处罚犯罪有助于社会康复与和谐发展。
当我们仅仅关注惩罚犯罪行为时,往往忽视了犯罪者的人性和社会责任。
犯罪者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可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
通过从根源入手,我们可以为犯罪者提供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犯罪者个人的康复,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从根源处罚犯罪还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平等。
犯罪者往往来自社会底层,他们面临着各种不公平和困境。
如果我们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惩罚而不解决根本问题,那么这种不公平只会加剧,社会分裂也会进一步加深。
通过从根源处罚犯罪,我们可以通过改革政策和制度,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提供更加公平的机会和资源分配,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社会条件。
然而,从根源处罚犯罪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确定犯罪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深入调查和研究。
同时,根源处罚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涉及到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
这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长期投入。
综上所述,犯罪是否应该从根源处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犯罪原因论
《守望者:罪恶迷途》赏析
犯罪的原因危险与结果危险
• 所谓原因危险,相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而言, 先于犯罪的存在的各种现象导致或预示犯 罪最终实施的可能性 • 所谓结果危险,就是相对犯罪行为的实施 而言,犯罪导致社会或者被害人承担实际 损害的一个整天酗酒、吸毒、脾气 暴躁、家庭破损,因失业而失去正当经济 来源的男性街角黑人既是尚未抢劫、杀人、 盗窃,这些因素集为一身,就是一种危险。 • 现实的危险:只有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
• 主人公:陈志辉的危险性综合分析 • 累犯因素、偶犯因素。
原因危险
• 偶犯危险:先于犯罪而存在的各种情境、 机会性因素对行为人的犯罪决策过程所构 成的临界性危险。偶发性、外在性、瞬时 性、情境性。 • 未定、持续、反复作用的因素对行为人的 犯罪决策过程所构成的长期影响。必然性、 确定性、难以控制性。反社会热个、自控 力因素、价值观等心理因素
《守望者:罪恶迷途》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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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
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13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
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
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
(一)犯罪原因综述
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
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着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
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
也就是19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四)、犯罪原因小结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
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
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真正原因呢?龙勃罗梭不无感叹地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
另外如,有学者(如黄风)认为贝卡利亚的罪因说也包涵了社会因素决定论的观点;龙梭罗梭晚年也修正了其关于“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的“犯罪饱和论”虽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但他也不否认人性因素,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社会防卫理论其的主要理论价值并不是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而在于刑罚方面的贡献。
犯罪根源
一、犯罪根源观概
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与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
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
(一)私有制、阶级斗争是犯罪根源的严格决定论。
◆私有制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二)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
“如果仅仅把私有制、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的杀人行为才称为‘犯罪’,那么这种认识与其说是原因分析,不如说是法律分析。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私有制犯罪根源观的理论误区◆《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作阶级状况》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
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提供了解开犯罪根源之谜的钥匙。
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有三个关键词必须正确理解:
(一)“孤立的个人”。
(二)马、恩文中用的是“统治”,而非“阶级统治”。
什么是“统治”德语中,“统治”就是“支配、控制和治理”。
“统治”,就是社会管理。
列宁也曾给统治下过定义:“统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应当这样理解:犯罪和现存统治—社会管理—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三)“相同的条件”。
(一)既然犯罪根源是关于犯罪的终极原因,在其背后再“也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就应该对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都具有阐释力。
(二)私有制根源论,是“残余论、流毒论、外来论”和“犯罪的本质是阶级性”的理论根源。
(三)那些承认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学者,为什么仍然认为私有制是犯罪根源呢
三、犯罪根源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产方式是整个社会结构最“隐蔽的基础”和变化的根本动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恩格斯指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两种生产”,一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发展阶级,体现为社会生产方式;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体现为家庭发展阶段。
这就是人类的物质生活的组成
部分。
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历史发展的主要动因,它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过程,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的最基本矛盾。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既相适应,又相矛盾,二者相互适应;旧的矛盾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与解决,又达到更高程度的适应。
适应是相对的,矛盾是永恒的。
没有二者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停滞了。
一切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如私有制的出现或被消灭),都是二者矛盾运动的结果。
所以考察社会现象仅仅看到生产关系变化是不够的,必须看到变化的原因。
犯罪的根源,或日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同。
列宁曾有精辟的论述:“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为完全不需要国家创造条件,因为那时色经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这里所谓‘没有人’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
我们不是空想主义者,我们丝毫也不否认个别人捣乱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同样也不否认有镇压这种捣乱的必要性”。
二、社会生产力与犯罪
马克思曾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
“犯罪,无论是作为群体犯罪现象还是作为个体犯罪现象,其根
源都是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与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
”
(二)社会生产力的落后是我国现阶段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1、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因此急需进行科学技术革命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科学技术革命在带给人类社会文明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危险和灾难,从而影响着社会犯罪结构的变化。
“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
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
”2、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决定了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财富的人均分配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甚至不公平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甚至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产生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3、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发展市场经济是重要环节,因而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的推动力是巨大的。
但是,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和竞争,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集团,诸如权力经济集团、企业经济集团等,这些利益集团由于尚缺乏合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