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管理人员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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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管理人员行政问责制
为促进集团各职能中心、分/子公司、事业部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增强各级管理机构、管理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问责对象:集团各职能中心、分/子公司、事业部部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二条问责范围: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事业部所有的决策、管理和生产活动。
第三条问责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被实施问责;
公正公平原则:管理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将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实施问责;
重点问责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的重点放在:
a)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方面;
b)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方面;
c)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方面;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重点强化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
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3.独断专行,在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不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或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4.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事故的;
5.滥用职权,超越职能管辖范围违规决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6.对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反映漠然或行动力不够,导致产品质量严重/批量不合格,产生一定的市场后果的;
7.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核心总裁会议、总裁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决议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8.刻意要求或引导、影响下属人员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财务、安全、质量、环保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9.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或存在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与行为,虽经多次提醒或要求仍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11.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的过程中,未及时上报或未能有效预防和安排抢险,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12.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重大项目性工作设计、预算管控不力造成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13.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或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恶意竞争,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客户流失,影响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14.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15.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采用第6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流程办理(见《集团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调整规范》)。
第六条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程度较小且责任人态度较好,能主动意识到问题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程度较大且态度较为积极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程度重大的,且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4.问责的同时,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赔偿:
a)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5万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5-10万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
b)核心总裁办对问责责任人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责任人年度工资总额的30%。
c)赔偿比例:
1-5万元:经济损失金额的50—80%;
5-10万元:经济损失金额的40—70%;
10-50万元:经济损失金额的30—60%;
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金额的20—5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或下属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判断失误,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各级员工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反映管理人员的违规和不作为行为:
1.董事长信箱、管理、人微信群;
2.集团公司董事办;
3.集团公司总裁办、审计监察部;
4.集团公司工会;
5.各类意见和建议渠道或活动;
6.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中心负责相关反馈信息的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企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企业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及董事长委派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