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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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评价方法 (3)

第三章评价程序 (8)

第四章评价结果处置 (9)

第五章附则 (10)

附件1:水利部门信息化评价指标及赋分系数计算规则 (11)

附件2:水利部门信息化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18)

附件3:水利工程信息化评价指标 (23)

附件4:乡镇水利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 (27)

附件5:水文站网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 (28)

广东省水利信息化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科学地评价我省水利信息化发展水平,正确引导和规划各地水利信息化建设,推动全省水利信息化实现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市、县各级水利信息化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内容为地区(部门)水利信息化发展的状况,包括保障体系、基础设施、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安全体系、信息资源、运行维护及水利工程、水文信息采集,共八个方面。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价方法

第六条评价工作通过建立广东省水利信息化评价指标

体系,科学、量化地对省、市、县各级水利信息化水平进行评价。

第七条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类:水利部门信息化评价指标(附件1、2)、水利工程信息化评价指标(附件3)、乡镇水利信息化评价指标(附件4)、水文站网信息化评价指标(附件5)。

水利部门信息化评价指标用以评价省水利厅、各流域管理局、省水文局及各分局、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信息化发展程度,指标内容包括保障体系、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安全体系、数据资源、运行维护等方面。

水利工程信息化评价指标用以评价水利工程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程度,包括水雨情遥测、视频监控、自动控制、应急通信等方面。

乡镇水利信息化评价指标用以评价乡镇的水利信息化发展程度。

水文站网信息化评价指标用以评价各水文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站网信息化程度。

第八条水利部门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乡镇水利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水文站网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均由评价指

标、赋分系数计算规则和指标分值三部分组成。

评价指标用树形结构表示,分为结点指标和叶子指标。

赋分系数计算规则是对叶子指标在计算分值时所采用的系数进行计算的标准和方法。

指标分值是指叶子指标在整体评分中的所占的分值。整体评分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水利部门信息化指标对应五套指标分值设置,分别适用于省水利厅、各流域管理局、省水文局及各分局、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计分。

第十条水利部门、乡镇和水文站网的信息化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赋分系数计算规则计算出每个叶子指标的赋分系数;

(二)每个指标赋分系数乘以相应的分值,累加求和,计算所得的结果就是水利部门、乡镇和水文站网的信息化评价得分。公式如下:

∑⨯

信息化评价得分

=)

单个指标赋分系数

(对应分值第十一条水利工程信息化评价得分为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价和水利工程信息化运行维护评价两部分。

水利工程信息化评价得分=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价得分×70%+水利工程信息化运行维护评价得分×30%。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价以县为单位,按工程在地原则,采用有效投资折算评价办法(见附件3)。

有效投资:完成某项信息化建设内容并达到了相应要求,则视为已经完成了该项有效投资的建设。有效投资不等同于实际投资,它是衡量信息化建设完成程度的一个量化指标。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将该县评价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分别对照附件3中的有效投资额度,累加求得该县水利工程有效投资总额度。有效投资总额度相对固定,在评价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保持不变。

(二)按照相应的有效投资折算标准,计算出每宗工程各分项中已完成信息化内容的有效投资,累加得到该工程的已完成有效投资。评价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已完成有效投资累加,得到该县水利工程已完成有效投资。

(三)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

100⨯=总额度该县水利工程有效投资效投资该县水利工程已完成有价得分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评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信息化运行维护评价得分:

1008%⨯⨯=有效投资该县水利工程已完成的程总维护费用该县实际投入的水利工护评价得分水利工程信息化运行维上式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第十五条 区域综合得分的计算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一)县级综合得分=县本级水利部门信息化得分×30%+县域内水利工程信息化得分×50%+各镇平均得分×20%。

(二)地级以上市综合得分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 地级以上市综合得分=市本级水利部门信息化得分×30%+各县(市、区)综合得分的平均值×70%。

2. 不设县(市、区)的东莞、中山市和顺德区,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得分=市本级水利部门信息化得分×30%+市域内水利工程信息化得分×50%+各镇级部门平均得分×20%。

式中:各镇级部门平均得分套用附件1和附件2中的县级部门指标体系确定,无某一项功能按该项得满分计。

(三)流域综合得分=流域管理局部门信息化得分×20%+流域所在各市平均得分×80%。

(四)水文分局所辖地区综合得分=水文分局部门信息化得分×30%+水文站网信息化得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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