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

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6年12月05日)

萧政办发[2006]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工商萧山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认可度,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萧山区知名商号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商号。被上级部门认定的知名商号为当然的萧山区知名商号。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萧山分局)主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住所在萧山区境内,登记注册和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字号与其所申请认定商号一致,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产品或服务覆盖面较广,在区外投资企业或设分支机构3个以上;

(四)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立案查处。

第七条商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以通用地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商号、知名企业名称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六)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或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商号;

(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商号。

第八条企业申请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代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四)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产值、出口交货值、利税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以及在区内或以上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六)区级消费者协会就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七)近年来企业商号受到侵权情况的证明;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九)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拥有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商号与其商标文字相同的,可免于提交第九条(四)——(十)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商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萧山区知名商号持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持有人。

第十一条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程序为:受理、初审、征询公告、审核、审定、认定。

企业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发布征询公告,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商号,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萧山分局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审定结果在15日内由工商萧山分局通知申请人;通过审定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认定知名商号,除按规定收取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十四条同时申请相同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在全区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或个人以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字词申请商号(字号,下同),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定其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商号。

萧山区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萧山区知名商号”字样,并可以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萧山区知名商号企业填写《萧山区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可向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延续;工商萧山分局参照新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操作,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认定的知名商号,如其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被撤销,应在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萧山区知名商号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主体发生变化,承继萧山区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工商萧山分局申请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撤销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并予以公告:(一)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号认定的;

(二)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严重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存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第二十条企业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认定知名商号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省、市知名商号的商号为当然的萧山区知名商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商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