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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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是客观的、事实的而规范的是需要价值判断的 2、整体的评价要素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素,指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等情节犯。 当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要素还不能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 就通过情节严重或恶劣来增加其程度,从而使其值得刑罚惩 罚。 注意的是当“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是构成要件要 素。
第五节 危害结果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 间接的等。
•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 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 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 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2)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一般认为, 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 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 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 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 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危害结果(三)
•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 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 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 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 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 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 被害人自杀等。
第三节 行为主体
• 行为主体: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 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这里的行为主体只是指人的形象,而 不包括年龄、精神状态、故意、过失 等年龄要素和主观心态等。后面的这 些是责任要素。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概念: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 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男、女;国家工作人 员等) 性质: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 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规定不以特殊身 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 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而以特定身份作为 主体要件或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是身份犯。 身份犯又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特别注意的问题: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 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形态。 (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针对犯罪的 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不受此限。
•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 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 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 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 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 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 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 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 已经停止呼吸。
特殊主体中的难点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 主体。 包括四种人员:A、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 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B、在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般认为包括人大代表、陪审员、国家机关的实 习学生、合同警察、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 处罚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危害行为(二)
下列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缺乏意识和意志因素(主观内在特征)的行为: (1)身体的条件反射行为;(2)睡梦中的言谈举止(3) 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时的行为。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缺乏危害行为的“介素”,当 然不是危害行为。包括:(1)合法行为;(2)正当行为。 纯粹主观思想不是危害行为。刑法所惩罚的是行为,而不 是思想。 古代“思想”之罪(1)汉武帝张汤以“腹诽”杀大司农颜 异;(2)历代文字狱:秦朝焚书坑儒、清代康雍乾三朝文 字狱。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立法沿革与现状 • 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 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 规定了单位犯罪,后有十几部单行法有类似规定。 • 97年刑法典规定了单位犯罪,共有120多个单位 犯罪罪名。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 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
•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 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 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 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 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作为(一)
1.不作为的构成 (1)有作为的义务; (2)有能力履行义务; (3)不履行义务 (4)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等值理论)
不作为(二)
• 2.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定的义务 (2)职务、业务的义务 (3)合同的义务 (4)基于先行行为的义务(宋福祥杀妻案) (5)基于公序良俗的义务(见危不救罪)
危害行为理解示例
•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 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 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 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 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 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 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 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 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 案发。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 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前提必须是一种行 为造成了一种被禁止的危险。
因果关系
三、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采取条件说。但为 了防止扩大处罚范围,应该提出禁止溯及理论。 四、条件说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A行为直接导致B结果的发生, 很好判断。 条件说的公式:无A则无B,则A与B就有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 2、现实危害结果。刑法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谁 造成的,而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危害行为(三)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 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 “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 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 行为。即“应为而不为” 。
不作为行为理解示例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1、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 根据,而非纯粹的法律形式。 2、符合构成要件即具有违法性,正 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是孤立的判 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 整体的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构成要件要素 1、行为主体和行为是必备的要素 2、结果、对象、因果关系是重要要素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从客观到主观 2、案件的客观事实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3、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
第四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 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 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 “介素”。
特殊身份的类别
☺ 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 ☺ 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航空人员、铁路 职工等。 ☺ 以特定法律义务பைடு நூலகம்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等。 ☺ 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鉴定 人、记录人等 ☺ 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枪支 ☺ 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生产者、销售者
单位犯罪(二)
单位犯罪的特点: •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犯 罪 •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 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以单位名义 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 单位犯罪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单位犯罪(二)
单位犯罪的处罚(两种方式) • 单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 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 • 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 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多都采用这种 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 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第三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行为主体 ★行为 行为对象 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
第一节 构成要件概述
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概念
•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 符合的违法类型。(构成要件是各要素的住所) 1、具有法定性 2、是违法类型,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 犯性的客观要素 3、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结果(二)
•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危险状态 2.其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是客观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危害(价值判断)+结果(事实判断) 4.法定性
危害结果(三)
•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是狭义的危害结果。因其对于定罪 具有决定意义,又称为定罪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又称量刑结果,指一切危害行 为引起的、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对于该种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一定 评价意义的一切损害结果。在广义的危害结果中, 除了构成要件结果之外的一切结果都是非构成要 件结果。
因果关系中条件关系的认定
五、特殊的情况包括: 1、因果关系的断绝 即A(前行为)由于B(介入因素)导致C (后结果)的发生 ⑴根据大陆法系通常的理解,对于介入因素,从两 个角度判断: ①介入因素是盖然的还是异常的; ②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 分析介入因素,要看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 的,是偶然的还是异常的。其标准是一般人的常 识认识。
特殊主体中的难点(二)
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 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也是国家工作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 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 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 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 作;(7)协助基层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