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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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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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为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土地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方式,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政策制订和落实的引导作用,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加强对不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分类指导,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
3.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具有广东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4.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三)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三、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房源
(五)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2.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3.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4.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5.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7.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六)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九)严格执行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城建设(含卫星城、中心镇)、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十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发行企业专项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