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授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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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的事项。 ▪ (3)有关确定资格、资质的事项。律师医生等。 ▪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事项。 ▪ (5)有关组织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能够自主决定的; ▪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有功类奖励制度。前者包括:防震减灾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 后者包括:反假人民币奖励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第二节 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及立法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1、事先性 ▪ 2、赋权性与解禁性 ▪ 3、依申请性 ▪ 4、法定性 ▪ (二)行政许可法及立法形式 ▪ 广义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狭义指
▪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 1、法律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三事
项。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三)行政许可的规定 ▪ 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
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一)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
▪ 六、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 ▪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 (三)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 ▪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 三、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
▪ (一)行政保障制度 ▪ 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 (二)行政救济制度 ▪ 1、灾害救济制度 ▪ 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 ▪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一)申请 ▪ (二)受理 ▪ (三)审查 ▪ (四)听证会 ▪ (五)决定 ▪ (六)期限
▪ 五、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 (一)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 ▪ (二)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 (三)对特许程序的特别规定 ▪ (四)对认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 (五)对核准程序的特别规定 ▪ (六)对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 ▪ (七)对有数量限制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分散式与集中式。 ▪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同时为了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统一。 ▪ 行政许可法的六项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利国家”的体现,也是国家的行政从“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转变的 反映。 ▪ 二、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 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具有 以下法律特征: ▪ 1、财物性 ▪ 2、单向性 ▪ 3、无偿性 ▪ 4、依申请性
救济等。
▪ 2、社会救济制度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的救济。 ▪ (三)行政补助制度
▪ 由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两大类组成。 ▪ 前者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贴、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医疗与抚恤、粮食生产补贴
、增加农民收入补贴、促进就业补贴等。
▪ 后者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义务教育经费。 ▪ (四)行政奖励制度 ▪ 精神奖励不属于行政给付,物质奖励才属于行政给付。分为做出贡献类奖励制度和举报
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对基本范畴,它 以行政行为的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做出的划分。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 权利。
第一节付与福利行政 ▪ 行政给付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行政国家”转向“福
▪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 ▪ (一)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被分为两类: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 (2)赋予公民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有功类奖励制度。前者包括:防震减灾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 后者包括:反假人民币奖励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第二节 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及立法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1、事先性 ▪ 2、赋权性与解禁性 ▪ 3、依申请性 ▪ 4、法定性 ▪ (二)行政许可法及立法形式 ▪ 广义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狭义指
▪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 1、法律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三事
项。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三)行政许可的规定 ▪ 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
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一)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
▪ 六、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 ▪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 (三)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 ▪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 三、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
▪ (一)行政保障制度 ▪ 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 (二)行政救济制度 ▪ 1、灾害救济制度 ▪ 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 ▪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一)申请 ▪ (二)受理 ▪ (三)审查 ▪ (四)听证会 ▪ (五)决定 ▪ (六)期限
▪ 五、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 (一)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 ▪ (二)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 (三)对特许程序的特别规定 ▪ (四)对认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 (五)对核准程序的特别规定 ▪ (六)对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 ▪ (七)对有数量限制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分散式与集中式。 ▪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同时为了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统一。 ▪ 行政许可法的六项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利国家”的体现,也是国家的行政从“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转变的 反映。 ▪ 二、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 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具有 以下法律特征: ▪ 1、财物性 ▪ 2、单向性 ▪ 3、无偿性 ▪ 4、依申请性
救济等。
▪ 2、社会救济制度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的救济。 ▪ (三)行政补助制度
▪ 由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两大类组成。 ▪ 前者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贴、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医疗与抚恤、粮食生产补贴
、增加农民收入补贴、促进就业补贴等。
▪ 后者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义务教育经费。 ▪ (四)行政奖励制度 ▪ 精神奖励不属于行政给付,物质奖励才属于行政给付。分为做出贡献类奖励制度和举报
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对基本范畴,它 以行政行为的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做出的划分。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 权利。
第一节付与福利行政 ▪ 行政给付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行政国家”转向“福
▪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 ▪ (一)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被分为两类: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 (2)赋予公民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