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授益行政行为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才聪学习网——考研真题、考资格证、考试题库!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第09章
(二)客观公正原则 行政确认和证明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甄别与证明,
需要建立在对确认对象的客观把握基础上,尤其是面对权属 争议、权益冲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行 政确认和证明活动。防止行政主体的主观臆断和偏见,避免 行政确认和证明中的任何偏私。 (三)行政效率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节实务研究
* 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得 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形式多样、程序粗简、 实效有限、行政规划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狭窄 等结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节理论探讨
* 行政规划“不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涵摄到具 体的要件事实,而是利益权衡、信息处理、 方向确定、手段选择的综合过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行政确认和证明制度
行政确认和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确认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 程序,依据法定标准并以法定形式开展行政确认和证明活动。 贯彻依法确认原则还必须强调,行政主体违法确认、滥用证 明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确认和证明 无效的法律责任;还应当强调相应的法律救济,其中包括信 赖保护原理下的赔偿补偿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 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 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 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 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 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 大纲的行政活动过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行政确认和证明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行政确认和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一、概念与特征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
授益型;非强制性;裁量性;作为性;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性二、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参见信赖保护原则)三、行政给付(一)概念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者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年老、疾病、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平等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守法纪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除外)(二)与行政确认的关系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区别:①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②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拟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3.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4.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7.行政法学:是以行政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9.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10.法源:指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法律的载体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11.判例法: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1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3.自己不做自已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14.不单主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对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15.行政效率: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自考00261行政法学 章节精讲课件复习资料
绪论第一章绪论本章目标分析本章重难点分析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选】:;:公共行政;一、行政的含义【选】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二、行政权【选】【名】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二、行政权【选】二、行政权【选】1.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二、行政权【选】1.二、行政权【选】2.关系来源于公民权利三、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选】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行政法的渊源【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五、行政法的分类【选】划分标准内容六、行政法的特点【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六、行政法的特点【选】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实体性程序性交织例题】A.B.C.D.【正确答案】D例题】A.宪法B.法律C.D.【正确答案】D例题】A.B.C.D.E.【正确答案】ABCDE谢谢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关系【选】行政法调整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名】行政法调整之后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主体(2)客体(3)内容二、行政法律关系【选】【简】(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平等但非对称性。
(3法定的。
(4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法院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指在监督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选】1.多重的、复杂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具有非对称性。
例题】A.B.C.D.【正确答案】C例题】A.B.C.D.【正确答案】A例题3.【参考答案】(1(2(3谢谢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选】1.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行政总务-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精品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 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 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 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 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 A、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定是 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几间房屋 等。
• 例如,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 • 行政立法必须形成立法文件; • 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 例如罚款收据单,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具的发票。 •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
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 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遇到紧急、危急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
•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 • 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 • 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
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
• 4、工商局领导班子经讨论后,在会议上 决定免征当地一企业的部分所得税
• 5、某公安局以具有犯罪嫌疑为名,将公 民甲非法羁押长达三个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 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 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某市卫生局购买办公物品 B. 某乡政府起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的行
为 C. 县民政局越权处罚某企业消防设施不
达标 D. 某县工商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
•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 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 2.裁量性 •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
自考行政法学背诵要点行政法学重点(自考)题型:单选题30*1+多选题5*2+名词解释5*3+简答题3*5+论述题1*10+案例分析题2*101. 行政: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赋予或认可、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特点:强制性弱化;单方性缩小范围;优益性限制。
3.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特点:2形式上+3内容上:内容;效力位阶变动;交织。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用4. 行政法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行政法律关系的5特征:行政主体;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争议司法解决6.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3特征: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7.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3联系与3区别(地位、主体、客体)基础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8.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地位。
3体现:调整对象;与宪法的关系;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具体内容:法律保留原则: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
服务型政府与授益行政行为分析
给付 行 政 已经 成 为 西 方行 政 法 学 界 的一 个 倍 受关 注
的研 究领 域 。
位转 化 , 务行政 的理 念更 加 突 出政 府 授益 行政 行 为 服
民 本 位 性 质
一
在德 国 、 国和 日本 等 西方 国家 , 益 行政 行 为 法 授 理 论 中包含 一 个 基 本 原则 ,那 就 是信 赖 利 益保 护 原
、
服 务 是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的缘 起
则。 该原 则起 源 于德 国 , 实际上 是 法治 国理 念 的延 伸 。
从 l 9世 纪到 2 0世 纪 中 叶 , 西方 诸 国就法 治 国 的理 念 展 开 了激烈 的讨 论 , 历 了由形式 意 义法 治 国到实 质 经 意 义 法治 国 的转变 。 式 意义法 治 国理念 强调 的是 把 形 法 律 当作治 理 国家 、 对人 民课 以义务 的工 具 , 于 法 至
征 , 为 构 建 服务 型政 府 ,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就 应 成 为 政 府 行 为 的主 要 内容 和 手 段 。 认 则
关 键 词 : 政 模 式 : 益行 政 行 为 ; 赖 利 益 保 护 原 则 ; 务 行 政 ; 务 型 政 府 行 授 信 服 服
中 图分 类 号 : 3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6 3 9 9 2 1 )3 0 0 — 3 D6 01 A 1 7 -1 9 ( 0 0 0 — 0 1 0 作 者 简 介 : 刃 (90 , 庆 人 , 学 硕 士 , 庆 工 商 职 业 学 院 ( 代 1 7 一) 重 法 重 重庆 4 0 5 ) 教 授 , 事 宪 法 与 行 政 法研 究 ; 坤 埔 00 2 副 从 昊 ( 9 9 , 川 渠县 人 , 庆 工 商 职 业 学 院 讲 学 院 助 教 。 1 7 一) 四 重 谭 1 7 一) 重 哲 重
授益行政行为研究
However.notalladministrativeactsofgivingbenefithavethepriorvalidity.ThepubliclyrecognizedvalidityanddeciSivevalidityoftheadministrativeactsofgivingbenefitarerelatire.Theexecutirevalidityofadministrativeactsofgivingbenefitconsistsofself—executivevalidityandmandatory—realizedvalidity,bothofthosecanbesuspendedandtracedback.InthesocietyruledbyIaw,administrativeactsofgivingbenefitneedregulationoflaws.Firstly,theyneedtheregulationoflegalprinciples.Theyaretheprincipleofadministrativerulebylaw,theprincipleofprotectingthebelief,theprincipleofequallytreatingandtheprincipleofproportion.Secondly,theyneedtheregulationoflegalprocedure,whichisveryimportantintherealmofofferingadministration.Thirdly,theyneedthesystemsofadministrativerelief,whichconsistofadministrativeactionsystem,administrativereviewsystem,administrativereimbursingsystemandadministrativeindemnifyingsystemKeywords:theadministrativeactsofgivingbenefit:offeringadministration:validity:rulebylaw:reliefofsystemIII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是指特定主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行政主体(必考):在我国,行政主体通常被定义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章比例原则:主要用以规范裁量行政,协调行动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合理关系,最初起源于德国,初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
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衡量性原则法律保留: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律保留的领域,在民意代表机关没有制定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染指该等领域的事务自作主张、擅自行动。
信赖保护:由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们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第三章行政授权: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试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概念也要写)答:1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授权是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2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后果的承担上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古老的人事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品位分类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业、身份等条件来确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
(完整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绪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授益行政行为与专利权保护研究
实 施 或 转 让 其 专 利 技 术 , 之 市 场 化 . 能 得 到 相 应 的 将 才 回报 , 权 利 才 能 真 正 得 以 实 现 其 显 然 这 种 广 义 上 的 专 利 权 “ 护 ” 单 靠 事 后 的 侵 保 . 权 救 济 和 违 法 惩 处 是 没 有 办 法 很 好 实 现 的 .还 应 当进 行 扩 展 ,从 新 技 术 的 发 明 创 造 到 获 得 专 利 权 后 市 场 化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应 当进 行 “ 护 ” 这 即 对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
作 者 简 介 :郁 峰 ( 9 9 ) 男 ,浙 江杭 州 人 , 中 国计 量 学 院 法 学 院 讲 师 , 国 际 经 济 法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 J7一 ,
民 商法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0 年 度 浙 江省 科 技 厅 重 点 软 课 题 项 目 “ 利 纠 纷 的行 政 救 济 与 司法 救 济 比较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09 专
即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护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在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护 方 面 可 以起 到 注 重提 供 事后 救 济 的 负担 性 行 政 行 为 以 及 司法 措 施 所 无 法 替代 的 重要 作 用 . 而 我 国 现 行 专 利 权 保 护 体 系在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方 面 却存 在 着 严 重 的缺 失 , 拳 文 针 对 这 些 缺 失 .就 几类 典 型 的授 益行 政 行 为 ,提 出 了具 体 的 完善 建议 。
动 科技 进 步 和 经 济发 展 完 整 意 义 上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除 事 后 的侵 权救 济 和 违 法 惩 处之 外 ,还 应 该 涵盖 新技 术 的 发 明 创
授益行政行为的生存背景解析
9 ・ 3
维普资讯
独立财 产权 。但 是 , 市场 经济 条 件下 人们 之 间的联 系构 成一 种 跨 越 空 间和 时 间的 非 常 复杂 的人 际
交往 网络 , 类 的相 互交 往 总是 建 立 在极 其 脆 弱 的 信 任链 之 上 , 种交 往 受 制 于知 识 上 的 两种 不 人 这
中图分类 号 :92 1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48 06 { 5 5 O9 — 7 03 — 40: ) 一 O3 0  ̄ 0
大 陆法 系行 政法 学者 以行 政行 为 的 内容 对行 政相 对 人是 否 有 利 作 为标 准 , 把行 政 行 为 分为 授 益行政 行 为和损 益行 政行 为两种 , 中授益 行 政行 为是 指行 政 主 体 为行 政 相 对 人 设 定权 益 或 免除 其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5 期 (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U N LO I M N I 、 Ⅱ A s Sc l c ne) O R A FXA E I砸 S Y( n & oi i cs aS e
们常 常不清 楚那 些代 理 人究 竟将 忠诚 、 可靠 、 其所 能 , 是玩 忽职 守 。 “ 们在 经 济 中的相互 交 尽 还 ”人 要极 大地依 赖 于人们 可 信赖 的 , 当规律 的行 为模式 。 []P2 2) 相 ”3 (2 — 3
市场 经济 本身 的缺 陷 以及 缺乏 信息 的宏 观把握 、 行之 有效 的制 度规 制 , 迫切 需 要政府 伸 出它 的 手 。著名 经济 学家 萨缪 尔森 和诺 德 豪斯 指 出 ,市场 失 灵都 会 导 致 生 产和 消 费 的无效 率 , 而 可 以 “ 从 存 在着 政府治 疗这 些疾 病 的职 能 。 这就 意 味着 , 场 经济 必须 依 靠 市 场 这 只 “ 不 见 的手 ” 政府 ” 市 看 和 “ 看得 见的手 ” 两 只 手并举 。“ 场和 政府 这两部 分都 是必 不可 缺 的 。没 政 府和没 有 市场 的经济都 , 市 是一个 巴掌拍 不 响 的经济 。 4 (7 — 9政 府伸 出手来 干预 市场 ,这 只 手 ” 要 体现 在 政府 的经 济 ”[]P8 7) “ 主
9第九章 授益行政行为
问题:某大学为本单位因公伤残的职工发放抚恤金 的行为是?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
行政补偿
不是行政行为
问题:如何发挥行政奖励机制的作用?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 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它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 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 为了使行政奖励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 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效益原则
要求行政给付应当追求效益,也就是对相对人有切实帮助。
(3)给付程序
定期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临时性发放
需要通过技术专家 或专门部门的鉴定, 以确定标准,然后 再定期发给。
通常由给付对象申 请,主管机关审查 核实,然后按法律、 法规确定的标准一 次性发给。
给付对象提出申请 或由有关基层组织 确定给付对象或由 有关基层组织发给 给付对象。
<2>废止原则
行政行为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废止。废止之前的法律 效力不受废止行为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思考问题: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否是行政奖励?是否可诉?并评析郑州 市管城国家税务局的行为。
案例评析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贡献或 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 上看,它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因素,但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 政管理关系,其目的是促成一定行政目标的实现。 因此,行政奖励是国家依法赋予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符合条件的公民 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奖励;依法或者依承诺给予奖励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行政机关不履行(包括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都会 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诉行为符合行政奖励行为的特征:第一,发放领奖通知的郑州市 管城国家税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发放领奖通知、实施奖励的目的是 为了激励群众同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做斗争,从而更好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目 标;第三,对举报发票违章实施奖励,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举报者有要 求税务机关依法和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奖励进行具体规定,并 将文件张贴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将文件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被 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有依法和依照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奖励的义务,原 告马强作为举报人有要求被告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所以,本案被诉行 为——被告发放领奖通知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奖励行为,法院依法受理 是正确的。
第九章
授益行政行为
王 怡
2013
学习要求
了解授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掌握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相关内容
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导入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 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 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 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 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 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 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 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 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 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 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 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效益原则
要求行政给付应当追求效益,也就是对相对人有切实帮助。
(3)给付程序
定期性发放
一次性发放
临时性发放
需要通过技术专家 或专门部门的鉴定, 以确定标准,然后 再定期发给。
通常由给付对象申 请,主管机关审查 核实,然后按法律、 法规确定的标准一 次性发给。
给付对象提出申请 或由有关基层组织 确定给付对象或由 有关基层组织发给 给付对象。
可停止实施的 许可
可在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停止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 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停 止实施行政许可。
不可停止实施 的许可
原则上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法擅自作出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 决定。
4、行政许可
(1)概念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 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 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的行政许可 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
(1)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相对人 物质、精神及其它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 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
主 体 目 的 对 象
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表彰先进、推动后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
内 容
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探矿许可的转让:转让探矿权。 法定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
不得转让许可
原则上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法》第9条:“依法取得的行 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 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注:如果涂改、倒卖、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 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申请
审查
定级
发放
问题:下列哪些属于行政给付?
公路养路费
生活救济费
√ √
退伍军人安置费
行政规费
问题: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哪些形式?
安置 补助
√
√
√
抚恤
救灾扶贫
√
案例1:某市某企业职工王某于1995年底办 理了退休手续。按当时的有关政策,王某 的养老金是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的。 2000年1月,某市人事劳动局下发文件,将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 发养老金改为按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养 老金。某市社保局根据该文件,每月扣减 了王某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王某认为,某 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行为不符合国 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的政策规定, 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对 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两种不同意 见:一种认为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 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另一 种意见认为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文 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变更王某养老金的 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受理。 思考问题:某市社保局减少王某养老金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行政给付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给付种类 (一) 抚恤金 (二)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三) 社会救济、福利金 (四)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2)给付的原则
公正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给付,平等对 待相对人,不允许任意的、无标准的差别对待。
迅速原则
要求当需要实施行政给付的情形发生时,特别是突发事件 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行政主体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 施行政给付,任何无故的拖延都是不允许的。
思考问题: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 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1、授益行政行为概述
(1)概念
行政主体所作的能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直接 利益的所有行政行为。
授益性
作为性
非强 制性
裁量性
抑制公 益性
对行政相对 人权利、利 益的赋予和 认可
强调国家为 公民提供更 多的服务
普通许可
一般用于预防排除危险:对申 请人行使自由权利法定条件的 审查和准许。 驾照、卫生许可证
特别许可
主要用于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 赋予申请人以特定的权利。 采矿许可证、供水许可证、 出租车运营许可
可转让许可
1、可转让的行政许可属于例外情形; 2、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属于 不得转让的许可; 3、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
(2)行政奖励的形式与内容
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
称号、奖章
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
奖金、奖品
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
晋级、晋职
(3)行政奖励的原则
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5)行政奖励的救济
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引发的纠纷 因行政主体拒绝奖励引发的纠纷 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引发的纠纷 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
问题:某大学为本单位因公伤残的职工发放抚恤金 的行为是?
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
√
行政补偿
不是行政行为
问题:如何发挥行政奖励机制的作用?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 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它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 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 为了使行政奖励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遵循如 下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 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设定的行政许可 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实施 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 范围、条件和实施程序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不用强制性 手段作保障
法律对其控 制性较弱, 裁量余地大
对公众利益 的抑制
(2)基本规则
<1>撤销原则
违法授益行政行为以撤销为原则,以不能撤销为例外。
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不能撤销情形 信赖保护原则优于依法行政原则
信赖保护护的信赖时, 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 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 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 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 得的利益。
<2>废止原则
行政行为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废止。废止之前的法律 效力不受废止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