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行为与专利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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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益 行 政 行 为 .是 与 负 担 性 行 政 行 为 相 对 应 的 一 个 法 学 概 念 . 据 行 政 机 关 与行 政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根
义 务 关 系 ,或 以 行 政 行 为 对 相 对 人 所 造 成 影 响 之 利 与 不 利 为 标 准 .可 以 把 行 政 行 为 分 为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与 负 担 性 行 政 行 为 所 谓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 指 赋 予 公 民 、 是 法
术 拥 有 者 尽 快 向 社 会 公 开 其 新 技 术 .避 免 重 复 研 究 开 发 . 进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新 技 术 更 广 泛 地 应 用 于 社 促 使 会 生 产 , 进社 会经 济发 展 。 此 。 专 利权 的保 护 , 促 因 对 应 该 是 一 种 广 义 的 、 面 的 保 护 . 应 该 涵 盖 创 新 技 术 从 全 它
为 。它 是 以 政 府 为 中 心 的 行 政 主 体 对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集 合 、 护 和 分 配 , 到 保 护 个 人 利 益 、 护 个 人 追 维 达 维
求 和 实 现 自 身 利 益 的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的 目 的 [ 2 ]这 种 服
获 得 独 占性 权 利 到 将 之 市 场 化 并 应 用 于 社 会 生 产 等 各
之 一 . 项 目 编 号 :2 0 C 5 6 09 206
一
、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概 述
务 相 对 方 的 本 质 .但 它 同 时 也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国 家 权 力 的组 成 部 分 . 此 并 不 遵 循 等 价 交 换 是 因 原 则 . 是 无 偿 服 务 行 为 而 二 、 益 行 政 行 为 对 专 利 权 保 护 的 重 要 性 授
专
题
研
讨
竹丘与Il ; 蠡
授益行政行为与专利权保 护研究
口 郁 峰
杭州 301 ) 10 8 ( 国计 量 学 院 ,浙江 中
摘
要 :依 据 专 利 法 等特 定 法律 ,专 利 制 度 通 过 授 予发 明人 对 发 明 享 有 的 独 占权 来 保 护 、鼓 励 发 明创 造 ,进 而 推
即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护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在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护 方 面 可 以起 到 注 重提 供 事后 救 济 的 负担 性 行 政 行 为 以 及 司法 措 施 所 无 法 替代 的 重要 作 用 . 而 我 国 现 行 专 利 权 保 护 体 系在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方 面 却存 在 着 严 重 的缺 失 , 拳 文 针 对 这 些 缺 失 .就 几类 典 型 的授 益行 政 行 为 ,提 出 了具 体 的 完善 建议 。
务具有 抽象 性 . 象是 不特定 的社会 公众 . 授益 行政 对 而 行 为 则 是 其 中 一 种 具 体 的 表 现 形 式 .对 象 是 特 定 的 相
关 键 词 :授 益行 政 行 为 : 专利 权 :行 政 确认 ;行 政 指 导
中 图分 类 号 :D 2 .7 9 21
收 稿 日期 :2 1 — 7 2 000-0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I0 0 1 0 8 — 3 0 7 8 0 2 1 )j - 0 7 0
保 护 创 新 主 体 发 明创 造 的 新 技 术 . 一 方 面 . 促 使 技 另 它
源自文库
括行政 许可 , 政 确认 , 政 指导 , 政奖励 . 政 给付 行 行 行 行 等 。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主 要 具 有 以下 特 征 :1授 益 性 。 予 () 赋 相 对 人 某 种 权 益 是 授 益 行 政 行 为 的 基 本 特 征 () 务 2服 性 。 在 服 务 行 政 理 念 下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本 质 为 服 务 行
个 阶 段 。 实 上 , 明 创 造 者 获 得 专 利 权 后 。 有 通 过 事 发 只
实 施 或 转 让 其 专 利 技 术 , 之 市 场 化 . 能 得 到 相 应 的 将 才 回报 , 权 利 才 能 真 正 得 以 实 现 其 显 然 这 种 广 义 上 的 专 利 权 “ 护 ” 单 靠 事 后 的 侵 保 . 权 救 济 和 违 法 惩 处 是 没 有 办 法 很 好 实 现 的 .还 应 当进 行 扩 展 ,从 新 技 术 的 发 明 创 造 到 获 得 专 利 权 后 市 场 化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应 当进 行 “ 护 ” 这 即 对 专 利 权 的 事 前 保 .
人 某 种 权 益 , 或 解 除 其 某 项 义 务 的 行 政 行 为 , pt …(8包 l)
1完 善 专 利 权 保 护 体 系 的 需 要 。 专 利 制 度 通 过 授 .
予 发 明 人 对 发 明 享 有 的 独 占权 来 保 护 、 励 发 明 创 造 . 鼓 进 而 推 动 科 技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 以 法 律 手 段 一 它
作 者 简 介 :郁 峰 ( 9 9 ) 男 ,浙 江杭 州 人 , 中 国计 量 学 院 法 学 院 讲 师 , 国 际 经 济 法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 J7一 ,
民 商法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0 年 度 浙 江省 科 技 厅 重 点 软 课 题 项 目 “ 利 纠 纷 的行 政 救 济 与 司法 救 济 比较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09 专
动 科技 进 步 和 经 济发 展 完 整 意 义 上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除 事 后 的侵 权救 济 和 违 法 惩 处之 外 ,还 应 该 涵盖 新技 术 的 发 明 创
造 到 其 获 得 专 利 权后 将 之 市 场 化 应 用 于社 会 生 产 等 阶 段 .确 保 创 新 主 体 顺 利 获得 专 利 权 并 实施 或 转 让 其 专 利技 术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