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追溯型法官要据理力争 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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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追诉型法官”要据理力争
2014年11月14日 16:05 新浪博客
在法庭上超然地主持庭审,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充分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在任何一方出现有违反法庭秩序与诉讼规则的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在诉讼两造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这是法官的理想形象,也是法庭裁决获得公信力的外在保障。
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官能维护这一形象,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也有不少法官则完全是另外一幅模样:在讯问被告人阶段,无论公诉人在正常的发问之外对被告人施加压力、进行胁迫,还是与被告人进行争辩,法官都无动于衷,而当辩护人的询问不符合其心理预期时,则不毫犹豫地予以打断;在举证质证阶段,无论公诉人的举证如何冗长,法官都毫无异议,而当辩护人就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展开说明时,法官会毫不掩饰地表露其内心的不快,并毫不客气地予以警告、制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可以任由公诉人充分全面地发表公诉意见、进行大段的法制教育,而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要么以辩护意见与法庭调查的发言有重复,要么以辩护人的最后陈词与案件无关为由,极不耐烦地打断。这样的法官,俨然是一幅官老爷训斥刁民的态度对待辩护人,把自己当作对犯罪进行追诉的“第二公诉人”,我们可将其模型化为“追诉型法官”。
面对“追诉型法官”,有的律师慑于其威严,逆来顺受,敢怒不敢言,任由其打断发言,任由其限制辩护权,其结果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被法官所阉割,辩护无法充分展开,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庭审是法定的查明案件真相、辩明法律精义的所在,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义务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全力辩护,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法庭上任由法官限制辩护权而不敢斗争,严重背离了律师职责。
与逆来顺受的律师不同,有的律师面对法官限制辩护权的行为,则是大发雷霆,与法官进行激烈斗争,对法官进行严厉批评,其结果是法庭气氛极为紧张,甚至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最极端的表现则是律师被法官逐出法庭。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程序,法庭是理性地摆事实讲道理的场所,激烈的感性斗争与法庭的性质及律师的角色相抵牾;法官在法庭上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形象,对法官不尊重,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在法庭上与法官进行激烈的感性斗争,有损律师形象,有损法律尊严。
较为稳妥的应对之策,是在“追诉型法官”面前据理力争。鉴于法官在法庭中的角色定位,据理力争的前提,是充分尊重法官,维护法官应有的尊严。但尊重并不意味着放弃原则,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是以不偏不倚的姿态维护程序正义,无端地限制律师的辩护权,背离了法官职责,贬损了法官与法律的形象。此时,律师占据着法律与道德优势,无需忍耐与承受无理的打断与限制,有十足的理由与底气指出法官的问题,维护辩护权,维护法律的权威。面对法官在举证质证阶段对公诉人的偏袒,曾理直气壮地指出:“举证质证要么一轮要么两轮,一轮半的质证明显不公正!”;面对法官对辩论的无理打断,曾当庭严厉地向法官抗议:“请法官保障律师的辩护权!”;面对法官意欲限制二轮辩护的企图,曾同样严厉地强调:“这关系到我的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义正词严面对法官不当行为的结果,是法官让步了,辩护权得到了有效保障。
由于法庭是理性辩论的场所,由于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法官代表了国家的法律形象,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维护辩护权,应当并且只限于据理力争,据理力争的前提是充分尊重法官。
理性对待律师“死磕”
发表时间:2015-07-14 00:33
随着一篇《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公安部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新华社新闻通稿在7月11日晚23:47发布,法律界顿时炸开了锅。从新闻通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打击行为的直接起因是“庆安枪击案”,针对的是那次事件中的“死磕”律师。如何看待律师“死磕”,如何看待此次打击行动,一时间成为了大家谈论的热点。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兼刑辩律师,一直关注律师“死磕”这一法律现象,对此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死磕”的目的在于引起舆论对案件的关注
律师界对律师一直有“技术派”、“勾兑派”与“死磕派”的划分。但对于何谓“死磕”,并不存在统一的看法。有人认为,“死磕”就是对自己认定的观点坚持不放、抗辩到底。若以此来界定“死磕”,则无法区分“技术派”律师与“死磕派”律师,因为技术派律师往往也会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自己的观点坚持不放,并在法律程序内抗辩到底。
“技术派”律师与“死磕派”律师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强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在于是否超越法律程序进行抗争。“技术派”律师只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严格根据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与公检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与抗辩,甚至与检察官、法官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理性对抗。“死磕派”律师自然也会在法律程序内进行抗辩,但表征其特色、作为其标签的则是,通过各种法律程序外的手段引起媒体与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对案件进行各种“炒作”。
鉴此,我更愿意将律师“死磕”界定为以各种手法炒作案件。这样界定“死磕”,也与普通国民对律师“死磕”现象的理解大体一致。律师“死磕”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绝食,还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拉横幅、喊口号,最重要的方法是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将案件炒热,引起舆论关注。
二、律师“死磕”根源于现有法律程序生产正义的能力不足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法定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什么律师会常常舍弃法律不用,而像社会活动家一样主动将案件卷入舆论的漩涡?
试图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结果,这是律师“死磕”的直接目的。按照学院派的主流观点,这是以公众的狂欢代替司法理性,是舆论绑架司法,有悖程序正义,有违法治精神。但在我们这个特殊的国度,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2006年的“许霆案”,一个看似合法却荒诞不经的司法判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改判;2011年的李昌奎案,面对无法抗拒的社会舆论,法院按照实质合理的要求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的吴英案,也在滔滔舆论的压力下改判,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这些标杆性的案件强烈地提示国民,只要有足够的社会舆论,即可改变认为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在法治成熟国家被认为是破环法治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却成为了监督司法、促进正义实现的利器。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将自认为不公正的案件公之于众,借助舆论的力量达到诉讼目的,便成为了不少国民及律师所认可的案件操作方式。有当事人甚至直截了当地对我讲:“你们这样的律师,优势在法庭,但是在我们国家,你们在法庭讲得再有理,作用也不是很大。”我只能表示:“我无法否定您的观点,如果您认为我们的作用不大,可以解除合同,我们不会为了您的案件而去炒作或者勾兑,那超出了我的职责范围。”
当司法程序生产正义的能力不足时,当司法的公正度与公信力有限时,部分国民与律师选择通过媒体炒作引起公众注意的方式来操作案件便无可避免。换言之,律师“死磕”是当下特定环境下的特殊产物,其存在有其必然性。
三、律师“死磕”与司法属性及律师身份相抵牾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意指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原因与理由,而不是指任何存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