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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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检验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煤质检验管理规定

一、制品制备

煤质样品制备必须严格执行标准GB474-1996《煤样制备方法》

(一)制样前,检验人员必须在样品室清点煤样数量,检查标签是否完整、编号是否完好,重量是否符合要求,查证无误后做好记录。

(二)制样时,检验人员必须在制样现场,监督整个制样全过程。

(三)样品制备后,检验人员当场将制备好的样品搅拌混合后分出一半作分析煤样,另一半样品装瓶在封条上签字封存在“分析样品柜”内保存。

二、分析检验

(一)煤样的全水分、发热量、全硫的测定和工业分析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T211-1996《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T213-200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T214-1996《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二)检验人员必须用统一印制的原始记录、煤质分析报告单,按规定的格式、技术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和煤质分析报告单的填写,原始记录和煤质分析报告单必须有化验员与复核人的签名。

(三)填写原始记录必须字迹清晰、不允许任意涂改,如填写错误需修改数据,应在原始数据上划横杠(应使原始数据可辨认),并在其上方空白处填上正确数据,同时签署修改人姓名。

(四)化验的原始记录和煤质分析报告单都必须完整保存,严禁丢失、涂改、撕毁,并按月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三.数据审核及报出

(一)检验结果实行三级审核制:检验人员互审,班组复核和车间领导审核。

1.检验人员完成检验获得结果后,将检验记录交指定的检验人员审核签字,并将结果记录在册。

2.检验人员将完成互审的检验记录交班长审核,班长复核签字后由专人提出煤质分析报告单报车间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交分析数据。

3.化验数据出现明显差错时,按照车间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处罚。

(二)检验数据除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存查样管理

(一)样品保管

标准存查煤样从报出结果之日起保存1个月。

(二)样品抽检及复查

1.定期抽检

每月应进行不少于4次数据抽检,抽检结果应记录在案并进行公示,如抽查结果误差超过标准范围,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针对性复检

如审核检验结果时发现有关检验数据与所掌握的情况有明显偏差、与所对应的入炉煤热值差过大、有举报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进行针对性复检。

针对性复检应质量管理人员参与,检验结果应记录在案并进行公示,如复检结果误差超过标准范围,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供方要求复检

在订货合同中的煤质纠纷处理条款中应明确,供方如对我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应在我方报出检验结果一周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我方检验结果。供方要求在我方复检时,应在有供方人员、我方保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取出双方共同封存的存查样,缩分出100g进行复检,其余部分仍应由双方共同封存,以备仲裁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值小于±kg(折算到同一水分基高位发热量),以原检验结果为准结算;大于±300J/g,以复检结果为准结算。如复检结果大于±300J/g,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供方要求第三方仲裁时,应在有供方、我保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取出双方共同封存的存查样,缩分出2份100g样品,1份交第三方仲裁用,1份由我方自

行进行复检,其余部分仍应由双方共同封存,以备再用。如仲裁检验结果与我方复检结果差值小于±300J/g,以原检验结果为准结算。如仲裁检验结果与我方复检结果大于±300J/g,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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