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破产企业管理人)》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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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企业破产管理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
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3.1查阅、摘抄、复制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1.3.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相关材料;
1.3.3调查债务人及其股东、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
况报告;
1.3.4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1.3.5管理债务人日常和其他必要开支的管理;
1.3.6行使撤销权;
1.3.7追回他人有法律规定情形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
1.3.8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1.3.9追回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
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1.3.10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1.3.11通过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卖方交付在途货物;
1.3.12审查决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1.3.13接受、统计并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1.3.14编制债权表;
1.3.15统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保险等费用,列出清单并
予以公示;
1.3.16决定企业停止或继续经营;
1.3.17出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询问;
1.3.18制定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1.3.19可引入战略投资人,起草与战略投资人合作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1.3.20监督获得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执行;
1.3.21参与破产企业清算;
1.3.22拟订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将经债权人会议讨
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1.3.23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3.24拟订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将经债权人会议讨
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1.3.25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3.26提存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
产分配额;提存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
1.3.27制定职工补偿安置预案;
1.3.2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将经债权人会
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法院;
1.3.29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分配方案;
1.3.30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1.3.3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3.32向破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3.33继续参加依然存在的诉讼或仲裁,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1.3.34参与破产企业和解;
1.3.35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法律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2……
2.3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4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
的下列【】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
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