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论侵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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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论侵犯行为产生的原

因及对策

人类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

——论侵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侵犯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侵犯行为直接妨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侵犯行为已成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社会心理学派的学者们对侵犯行为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对侵犯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并指出了预防侵犯行为的各种途径和方法。本文用大量的事例来试图分析、探讨侵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控制对策,力图减少和控制侵犯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关键词:侵犯行为;产生原因;对策;

一、案例陈述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

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很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

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二、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分析

(一)什么是侵犯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呈现出相互团结、相互尊重、和谐发展的境地,但是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仍然十分复杂,有许多事情令人们愉快,还有许多事情是令人们不愉快的,其中,侵犯行为就是令人们普遍感到担忧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侵犯行为呢?从社会学理论来看,侵犯是一个十

分复杂的事物,它包括了造成伤害的行为,破坏性的影响以及社会标定的过程,根据这一观点,有侵犯的完整理解就必须考虑到伤害行为,也考虑到决定哪些伤害行为被标定为侵犯的社会判断,因此,我们认为凡是以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为目的任何的行为都是侵犯行为,任何一种行为看他是否是侵犯行为,一是要看他的外在行为表现,另一方面就是看他的内在意图和动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属于侵犯行为,如案例中提到的药家鑫因为撞了人想杀人灭口或人身攻击、凶杀、打群架等。有些人不想劳作,但又想不劳而获,这只有实施偷盗、抢劫,而有些人在利益没有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而是利用暴力对某些人进行侵犯,如:现阶段活好干,钱难拿、所有进城务工人员体会最深,虽然国家要求各部门都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有些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造成很多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但我们的个别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溥,没有利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武力解决的办法来拿回自己的工资,这就使原本是受害者的农民工,却演变了对他人身体或心理上造成伤害的侵犯行为的人员。

在社会心理学领域,侵犯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外显的行为,而不是情感、态度

或动机的内在状态。虽然很难给侵犯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

义,但是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某些内在心理状态的外部表现;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是在某些内在动机、意图的驱使下所发生的行为;三是伤害他人身心的行为。(二)侵犯行为是怎样产生的

关于侵犯行为产生的原因,社会心理学界已经形成了许多理论,但这些理论都是从人的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作为出发点进行论证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本能论

侵犯倾向是通过祖先的遗传而来的本能,人们基本不能摆脱它,只有通过替代性的活动消耗侵犯动力,才能使侵犯倾向得到控制。

(1)精神分析学派的解释。

弗洛伊德在其后期的思想发展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本能论。他认为有两种支配人的行为的本能,其一是生的本能,他称之为“力比多”。另一种则是死本能,又称之为“达那多斯”。死的本能有向内和向外之分,当它指向内时,成为自我惩罚、自我谴责乃至自我伤害的动因;而当它指向外时,就会成为对他人伤害、侵犯、攻击的动因,引发出人的侵犯行为。一般来说,弗洛伊德认为侵犯是人的一种本能行为。本能冲动在体内不断地积累着,应当经常予以释放,以免积累太多引起总爆发。

(2)洛伦兹习性学观点。

洛伦兹(K.LDrenz)提出可以将动物伤害其他个体的行为,分为掠食行为和斗争行为两类。前者常见于异种动物之间的弱肉强食,比如老虎咬死兔子的行为;后者常见于同种动物之间权力阶层的分化冲突。洛伦兹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本能的,这种本能出自动物个体内部。而这种内部本能可以逐渐积累起来,当达到一定水平时,动物就会攻击一些目标,以释放积累太久的本能冲动。1963年洛伦兹观察了热带鱼的攻击行为,论证了侵犯是本能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3)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观点。

威尔逊(E.0.Wilson)认为,大自然的自然选择,使动物通过基因遗传将有利于种族生存的生物特性一代一代保存和延续下去,同时将有利于物种生存的行为方式也保存和遗传下去。人类之所以有侵犯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于是这种行为便被保存下来。该学派忽视人类生物性与社会性的高度统一,忽视人类社会文化和人类高度发展了的心理机能的相互关系,片面强调了生物学因素的作用,因而受到许多人批驳。

2、挫折——侵犯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侵犯和挫折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挫折是个体在从事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干扰,致使个人目标无法实现、个人需要不能满足时,产生的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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