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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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或产生)取得,终身并专属享有的权利。
同类主体的人格权是平等的,并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一定的身份利益而设立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同属人身权,故同样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点。
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单一性。
身份权须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而身份专指自然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故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作为例外,法人可成为某些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的主体,如荣誉权)。
(2)非必备性。
与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与权利主体须臾不可分离不同,身份权并非权利主体不可或缺的权利,不享有身份权,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
(3)非普遍性。
身份权不像人格权那样人人平等享有,而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前提,只有具备该种身份(如配偶、父母)的人才享有相应的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
(4)财产关联性。
身份权大多含有财产内容,或与财产权结为一体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前者如配偶权、亲权,后者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二、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例如,以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客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权利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的名誉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人格权保护法的完善和进步。
三、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所谓物质性人格利益,是指存在于一定物质载体即人的身体之上的人格
利益。
精神性人格权是以精神性(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的区别,除表现在客体方面外,其主体范围和保护方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物质性人格权为自然人所独有;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可适用多种财产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形式,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四、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的法律渊源的不同,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身份权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则不然。
五、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根据身份权之间的关系,身份权可分为基本身份权与派生身份权。
基本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地位而确立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派生身份权又称支分的身份权,是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的各种具体权利。
例如,由亲权派生的身上照护权,由配偶权派生的住所决定权等。
派生的身份权,原则上随基本身份权变动而变动,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消灭,派生身份权也随之消灭。
六、自然人人身权与非自然人人身权
根据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的不同,人身权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自然人的人身权是以自然人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些人身权专属于自然人,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配偶权等,非自然人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