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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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景府发[2011]3号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9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涵洞人行道)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四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街部门、单位、商店和个人对其所对应的人行道负有协助管理义务,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损坏按本办法标准进行赔偿,统一由市政部门负责修复。
第六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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