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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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17052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乔庄北街8号院2幢2单元1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生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东生,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云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百旺公司)、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康福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康福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百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公司诉称:我公司1999年起就开始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随着QQ即时通讯的影响扩大,QQ企鹅卡通形象也影响广泛。我公司作为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2001年对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
登记。2006年底,我公司发现百旺公司在销售“康福尔SPS-820QQ 氧吧过滤加湿器”和“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两款加湿器。这两款加湿器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QQ企鹅形象作为产品外观,还在产品包装上直接复制QQ企鹅卡通形象,故意误导消费者误认该加湿器来自我公司或由我公司授权生产。这两款加湿器的生产商均是康福尔公司。经调查,涉案两款加湿器在全国范围内均有销售。我公司认为,康福尔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加湿器产品外观和包装上均使用和复制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QQ企鹅卡通形象,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外形侵犯我公司19-2001-F-48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的著作权。“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侵犯我公司19-2001-F-48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作品的著作权。百旺公司应当知道我公司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却怠于审查,致使侵权产品得以销售,其和康福尔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对百旺公司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我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旺公司和康福尔公司停止侵害我公司QQ企鹅卡通形象著作权的行为;百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具有我公司QQ企鹅卡通形象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和“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康福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销毁所有上述侵权产品;百旺公司和康福尔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和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32 544元。
百旺公司未答辩。
康福尔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公证购买的公证物有异议,认为公证购买的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我公司自己的产品的包装和产品外观都有自己的合法来源;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分别就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简称《作品一》)、“‘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简称《作品二》)(见附图)颁发了19-2001-F-486号和19-2001-F -488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是腾讯公司,作品完成时间同为2000年8月15日。《作品一》中的企鹅卡通形象有三个图形,分别是企鹅卡通形象的正面图、侧面图和背面图。《作品二》包括两个企鹅形象,分别名为“Q哥哥”和“Q妹妹”。在《作
品二》中的“Q哥哥”的企鹅卡通形象与《作品一》中企鹅卡通形象中的正面图形一致。
腾讯公司为使用上述作品,于2005年1月1日,委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为开展卡通形象及商标的授权业务。2005年2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涉案QQ企鹅卡通作品许可给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于多媒体音箱和便携式微型音乐播放器,第一年度保底形象使用费为10万元。依据合同,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使用被许可作品的电子产品并投入市场,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Q哥哥”、“Q妹妹”的企鹅卡通形象。通过2005年3月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吉林摄影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了漫画《传信天使》一书。“Q哥哥”、“Q妹妹”的企鹅卡通形象,作为该书中的主人公之一。
2005 年6月3日,康福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生成申请了“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3月15日,该申请经审查获得专利权。2006年11月28日,康福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生成申请了“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已经受理。
腾讯公司通过公证在百旺公司分别以单价248元的价格购买了外包装上注明康福尔公司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和“康福尔至‘HIP’卡通族至IN加湿器”(见附图)。
上述两款加湿器均采用的是企鹅的卡通形象,与腾讯公司的《作品二》中的“Q哥哥”、“Q妹妹”的形象相比,加湿器企鹅造型中的企鹅的体态、眼睛形状、嘴的形状、围巾的形状和位置,尤其对“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与《作品二》中“Q妹妹”进行比较时,两者眼睛的造型修饰的处理手法、头饰蝴蝶结的造型,对应部分基本相同。但两者在翅膀和脚的形状上形象有差异;在“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女装版)造型上的蝴蝶结处多设计了一个湿度表;加湿器造型的企鹅腰部上比腾讯公司的作品多一条腰带的设计。在康福尔公司生产的上述两款加湿器的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加湿器的造型图案。
腾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800元,购买加湿器费用744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及封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