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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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9.10.20
【实施日期】199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
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