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三条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

第四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

(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

(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

(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

(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

(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所在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

(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认真承办所在企业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含下属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司律师是其所在企业工作人员,在所在企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负责。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设有公司律师的企业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服从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带头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公司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企业内部处理、党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其所在企业认为其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可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司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司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司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司律师所在企业。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所在企业提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司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更换工作单位后拟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如仍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五章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退休证;

(五)申请执业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六)重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或聘用合同书。

第十九条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司律师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公司律师工作证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渝司办〔2013〕62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公司律师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