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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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琼财投[2016]15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琼财投〔2016〕1596号)

五指山市、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现贫困地区与全国2020年同步小康的目标,确保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国家和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专项融资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海南省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组建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融资资金,包括: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以注入项目资本金方式用于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用于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投融资平台,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按照“政府主导、专注扶贫、市场运作、注重效率”原则设立运作的海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省扶贫开发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县,是指实施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项目县选定的负责组织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结算代理行,是指项目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与开发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签订了结算代理合作协议的银行,具体负责专项融资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在当地的支付结算等。

第八条专项融资资金通过企业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储存,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运作实行专账核算、独立编制报表。

第二章资金承接

第九条省扶贫开发公司作为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主体,按照“统一承贷、谁用谁还”的原则,负责承接、转借、归集、偿还专项融资资金。

第十条省扶贫开发公司统一承接的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融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项目总投资额。

第十一条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年度搬迁规模、项目实施计划、用款需求,作为项目资本金分期注入省扶贫开发公司。

生态扶贫移民搬迁中长期贷款由省扶贫开发公司根据全省资金需求缺口、项目县年度用款需求及《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分批次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分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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