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餐饮管理)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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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7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301表) (5)

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302表) (6)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303表) (7)

4.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304表) (8)

5.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305表) (9)

6.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306表) (9)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 (10)

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 (10)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表) (11)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12)

5.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405表) (13)

6.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406表) (13)

(三)基层年报表式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14)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16)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102-1表) (17)

- 2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4.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 (17)

5.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 (18)

6.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 (19)

7.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 (20)

8.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 (21)

9.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 (22)

10.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 (24)

11.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E109表) (25)

12.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110表) (25)

13.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111表) (26)

(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2-1表) (27)

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 (27)

3.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 (28)

4.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 (28)

5.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 (29)

6.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205表) (29)

7.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206表) (30)

四、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31)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31)

(三)批发和零售业商品分类目录 (35)

(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36)

(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重点企业限额标准 (36)

(六)市场类别 (37)

(七)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7)

- 4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市场运行态势、商品消费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和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以定报代替年报。1月份报表推迟到与2月报表同时报送。

(六) 本制度今年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修订:

1.月报报送时间改为月后6日12时前,年报财务报表改为3月底前。

2.重点企业联网直报系统正式运行。重点企业是指:年销售额8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

3.将“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名改为“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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