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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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1999年5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72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防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
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
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驻军
的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并有计划地支持和帮助驻军搞好农
副业生产和营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从师资、教材、场地、技术
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
第七条驻军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
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并热情接待和慰问,驻军车辆通过时,当地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其优先通行。
驻军在抢险救灾中的重大物资、器械损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从救灾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偿。
第八条编内军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
驶或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驻军提
供人力、物力。确需驻军支援或支持的,应经民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应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
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
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一条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
共汽车、国内民航客机,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收票款;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享受免费待遇。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证免费游览城建
部门指定的公园;建军节、国庆节期间免费游览其他公园;游览风景名胜区实
行半价优惠。
第十三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优抚对象(包括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
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及家属),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医疗费用的待遇。
第十四条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中,对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照顾,具
体办法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人事、民政、劳动、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退役士兵,并做好随军、随迁军人配偶的安置和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
第十六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其
工作。对伤残退伍军人应妥善安排工作,并保证其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单位中的现役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因特殊原因确
需下岗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就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十八条市及县(市)、区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拥军优属保障资金
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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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