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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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界限;(二)有相对独立的生活环境;(三)有相对完善的配套设施;(四)规模适当。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管理方式;(五)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六)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八)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增设;(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1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辽宁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阐述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的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维修与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3. 环境卫生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美观,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

四、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并设立了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 物业费用的透明与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合理、公正。

3.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款。

4. 业主自治权益的保障:物业管理单位应尊重居民的自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与决策。

五、物业管理的改进与创新1. 管理技术的引进: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辽宁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依法合理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设立,通过合法手续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二)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服务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三)开展日常维修、清洁、绿化等工作,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四)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五)组织居民自治和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六)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权益与义务】物业管理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益;(二)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服务标准的权益;(三)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和决策的权益;(四)要求业主和承租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二)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和投诉;(四)依法合理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安全维护。

附件:1. 物业管理合同示例2.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基本要素和程序。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文化娱乐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成立后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社区环境的整治。

第三章物业服务与维修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暖等。

同时,物业管理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回应业主的维修需求,并按照合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公示于社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物业管理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物业管理资金进行合理使用和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五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落实物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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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 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 年11 月30 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条例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11 月30 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22 年11 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省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区域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区域等各类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维护物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

3. 管理停车场和停车位。

4. 维护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

5. 组织和管理社区活动。

6. 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公平、公正、公开。

2. 优先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

3.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 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情况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章,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依法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四条物业设施维修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维修和保养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

2. 检修和维护电梯、水电设备等。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小编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物业的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

第五条房屋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路、化粪池及化粪池以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 、__________。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点:第七条:住宅小区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方式收费。

第八条:收费分五个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元—元(含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元—元(含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元—元(含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元以下。

第九条:收费标准需向相关价格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一条:新建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费有政府指导部门认定,认定临时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商定完物业服务费标准,到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物业费,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最长可年收。

第二十二条:临时收费期到期前一个月,需从新向主管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要点:一级服务标准:(摘要)绿化率达到30%以上(包括水面、景点)有一定规模的休闲活动场地和固定的活动馆所,并设有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设施。

房屋外观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业主满意率不低于95%。

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达到95%以上。

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主出入口12小时立岗值班,按有关规定对住宅区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停车场实行登记管理。

对本区的机动车出入验证,外来的机动车核准后登记放行。

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及景观物等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公共区域门、窗每周清洁1次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

无枯树、死树挂,无黄土裸露。

公示24小时值班电话,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

每年至少征求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在80%以上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台帐,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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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7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定。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共他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

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但是,已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二)多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决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

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备案。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受过刑事处分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无力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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