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关联交易蕴含巨大税务风险,必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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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关联交易蕴含巨大税务风险,必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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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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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来源:中国税网

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

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相互挂靠三类现象很普遍,成为企

业集团税务风险的高发源地。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很多

大企业只关注境外部分,境内部分往往被忽视。其实,无

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例行检查,还是各地税务机关的专项

审计,对境内关联交易的关注越来越高,被调查的概率也

越来越大。

母公司承担功能过多费用分摊很混乱

◎现象描述◎

目前,企业发展集团化成为全球趋势。笔者发现,我

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

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母公司承担了子公司的众多职能。

特别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团企业,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

念远未跟上集团化扩张的脚步,企业集团内部职能划分和

费用分摊十分混乱,由此引发很大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S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类集团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

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启动了一项大型软件工程

研发项目——A信息系统。A信息系统总投资20.22亿元,

由S公司委托集团内子公司开发。A信息系统共包含11个

功能模块,2012年底开始试运行,2013年推广到集团范围。

在A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负担并列

支,而在A信息系统逐步试运行乃至推广使用时,S公司

却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S公司作为母公司,不

仅承担了系统开发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了本应由集团内企

业共同承担的开发费用。经统计,仅出售A信息系统部分

功能模块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税2亿元。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不具备系统开发功能和资质,虽然委托其子公司开发,但实际成本由S 公司承担。开发A信息系统的初衷是给全集团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独自承担此项费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担开发成本、费用;系统开发完成后,推广使用时也未就出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导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无法清晰划分收益和费用,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极易引发税务风险。在流转税方面,母公司软件系统、专利成果等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发放贷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虽然未收取相应费用,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软件给子公司使用,该关联交易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内关联交易,S公司集团内子公司税负复杂,包括亏损企业和低税率企业,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使用权,导致利润转移到子公司,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税务处理一团麻

◎现象描述◎

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成本费用划分不清,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大型企业集团财税负责人应注意,关联企业之前的费用核算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有关专家说。

◎典型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Z集团。其中,A公司是Z公司

的二级分支机构,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主要负责成品油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企业间的期间费用发生额应合理分摊列支。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房屋建筑、办公设施和人员完全重合,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区分,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出符合功能风险定位的划分,那么除了销售费用(只有A公司有销售功能)和财务费用(资金所有权在会计上划分明确)以外,房屋设备折旧和维护支出、纸笔水电等办公支出、人员薪酬福利和培训支出等其他成本费用,即管理费用,应在两个公司间合理分摊。据测算,盈利企业A公司在2010年——2014年累计税前扣除了应由亏损企业B承担的费用近1.1亿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逾2700万元。

调查还发现,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的企业,有的至今还在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

◎风险提醒◎

不可否认,企业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有历史原因,但是这类企业频频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说明这些企业高层人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许多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集团成员企业是“一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两家企业更是“不分你我”,费用在哪个公司列支都没有关系;还有一些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母公司为子公司列支费用、兄弟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费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业惯例”,也无需特别纳税调整。殊不知,这样不仅会让企业管理混乱,还会带来违反会计

和税收相关法规的风险。

只图便利挂靠母公司风险不仅在税务

◎现象描述◎

建筑行业在我国近年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相应衍生出错综复杂的雇佣与劳务关系,并随之带来处理不当的涉税问题。其中,一些企业为图管理便利或获利便利,在具体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挂靠实力更强的母公司,就是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即使是“国字头”的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的防范与处理上也会存在此类问题。

◎典型案例◎

某知名大型建筑企业A公司具有多项国家特级建筑资质,控股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B建筑公司。在承接某甲方工程项目时,凭借母子公司关系,A公司将该项目以自身名义中标后,直接交付B公司承建。B公司派出实际管理人员,全面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采购、运行和分包等全流程业务,并获得A公司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权限。该项目的标书、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口径均为A公司。B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在工程项目中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职工薪酬”。

经查,企业的具体操作为:B公司为该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时,将其职工薪酬计入A公司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冲

减A公司对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B公司财务账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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