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费,从溢价发行中扣除,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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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费,从溢价发行中扣除,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咨询个问题,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5年12月给证券公司交了保荐费前期费用,今年9月份收到了募集资金,保荐费承销费信息披露费等从募集资金总额中直接扣除,开具了6个点的专票,企业会计核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个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依照会计核算的处理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单就这个问题,就有如下的理解了:

(1)与应税收入无关,不让抵扣

这个主要是认为,你看啊,企业所得税税前都不让扣除,这不是与收入无关吗?那这就误解了税的边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身是视为融资的组合来看的,从资本公积中抵减掉,也是一种核算理念,不代表是一种“违法”的表现行为了。

跟我们会计人员平时买的笔办公一样,筹的钱做什么,也是用于经营之用的,至于无法

分清筹钱目的,有相应的免税等项目发生时,那需要计算转出,这是要考虑的,因为目标是混合的。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债券,都有这个问题,基于分析,认为是可以抵扣的,不因外衣穿的多了而不予认可。

(2)发行债券是贷款行为,抵扣,NO!

看到网上有的人是这样解释的,还挺严重的说法。小编却并不这么认为,小编承认买债券的人是一种贷款属性,取得固定利息,但是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服务费并不是直接向买债券的人支付的,是向中间人支付的,中间人是跑腿的,自然这个限制是一种看扁人家的一个结果,所以小编认,大方的抵扣才是好的。

对于问题中的支付款项的问题,小编认为,原来支付的承销费,如果是服务费,那依照营业税的规定,是要当时视为营业税收入并开具发票结算的。如果只是一个预付款,9月事项结束结算,那就是增值税的可抵扣的事,需要先考虑人家原来营业税的规则优先处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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