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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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取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从地下取水)、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以发电量计,0.003元/kwh
煤、石油开采
以原煤、原油开采量计,煤0.5元/吨,油2元/吨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煤炭、石油开采企业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2元/m3
0.15元/m3
O.3元/m3
1.5元/m3
服务行业
1元/m3
0.7元/m3
2元/m3
经营销售
1.5元/m3
1元/m3
3元/m3
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
O.5元/m3
O.4元/m3
地下水
1元/m3
0.8元/m3
2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1.5元/m3
1元/m3
3元/m3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二环以内:一般地区1元/m3,超采区1.5元/m3;二环至绕城高速:一般地区0.8元/m3,超采区1.2元/m3;绕城高速以外:一般地区0.5元/m3,超采区0.75元/m3。
地下水
一般地区0.3元/m3超采区0.45元/m3
一般地区0.2元/m3超采区0.3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单位办公生活自用
O.5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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