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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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1、警告;2、降级;3 、降职;4、撤销职务5、留用查看;6、罚款;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公司员工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工作往来中,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修建、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不得接受回扣,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司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为谋取私利,私下就材料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的;

2、私自指定和本人有关系的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3、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

4、以工程管理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送礼等一系列活动的;

5、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款物的;

6、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其项目部、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的;

7、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对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实结算,而搞人情结算的;

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 倍的罚款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1000 元以下);

2、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3、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对检举、揭发贪污行为真实的有功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纪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000 元-10000 元。

第九条公司纪委对有贪污、挪用公款的员工给予处分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时,公司纪委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职务;

2、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合同、发

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等其他资料;

3、经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可对其与贪污、挪用等有关的财务在公司的职权范围内暂予扣留。

第十一条对公司纪委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请复核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在查处员工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及有价证券、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1、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2、数额在3000 元以上,不满5000 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给予降级处分。

3、数额不满3000 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挪用公司各类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一年的,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失职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理。承担领导责任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不认真完成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致使工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对其主管的部门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工作中的实际问

题,该管的不管,能即时解决的不即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施工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中、高层管理者,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延不管,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中、高层管理者在施工、生产工作中,违反施工程序,盲目施工,投产,或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施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高层管理者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由于管理混乱,致生产、施工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对其主管的施工项目或部门购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其主管的项目部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或伤亡事故的;

4、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公司财物被贪污、盗窃、诈

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主管项目或主管部门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的。

第二十二条盲目购进施工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造成材料不合格,致使施工材料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发现购进材料不合格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均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主要领导或员工在物资储藏、保管、运输

过程中,由于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腐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施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不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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