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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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本办法制定的各项标准为本单位上限标准。
二、城市间交通费
5、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表:
职务火车轮船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院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项目负责人软席(软座、
软卧)
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有效票据据实
报销
副高级职称人员、各部门负责人软席(软座、
软卧)
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有效票据据实
报销
其他人员硬席(硬座、
硬卧)
高铁二等座
四等舱
(特殊情
况经院分
管领导审
批)
凭有效票据据实
报销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当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6、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卧
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贴。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贴。
7、出差人员自驾车前往出差地的,需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前往。自驾车往返出差地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无其他补助。
8、出差人员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
三、住宿费
9、出差人员按照规定标准住宿,住宿费凭据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见下表:
职务住宿费标准院级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项目负责人
500元/天
副高级职称人员400元/天
部门负责人300元/天
其他人员180元/天(其他城市)220元/天(一线城市)
10、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11、重要合同商务谈判、业务洽谈、以及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住宿超过住宿标准的,要事先请示院分管领导,书面说明情况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
12、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除院级领导、正高级、项目负责人及副高级职称人员外,每人每天80元。院级领导、正高级、项目负责人及副高级职称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合并计算,定额包干费每人每天180元。
1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列明,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
14、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邮电等费用。
15、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除院级领导、正高级、项目负责人、副高级职称人员外,每人每天30元。除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车费外,其它市内交通费用不再报销。
16、出差人员自驾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列明,公杂费按15元/天发放。
17、在威海市下属市县出差,公杂费按15元/天发放;自驾车、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按15元/天发放。
六、附则
18、城市间交通费只报销出差期间直抵工作目的地的费用,绕道
的一切费用自理。员工在出差期间,因游览及其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19、非单位任务性派遣,员工个人提出,经单位批准到外地学习、参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标准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0、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等支出,原则上,业务招待费须事前电话或书面请示院分管领导。报销时报销人持院分管领导签字的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书面说明,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21、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公司所在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天数均按一整天计算。
22、出差自然天数根据往返车(轮船、飞机、火车、汽车)票的日期计算;自驾车往返的以过路费记载的日期或住宿发票记载的日期计算;无法确定出差日期的,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
23、本办法中一线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和重庆。其他国内城市均视为其他城市。
24、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应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批。
2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实施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