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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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 维护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精简、统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县政府批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行政管理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起草工作应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协调沟通、修改定稿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使用“法”、“条例”的称谓。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税收等行政征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奖惩措施;

(四)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六条对有特定含义或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起草部门研究后,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应当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资料。起草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调研论证情况;

(三)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

(四)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审查

第十九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修改。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原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借鉴外地经验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专家、学者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的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送审稿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一同提请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说明)呈送县政府。审查报告(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调研、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审定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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