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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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根据各科室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使全体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而造成错案的;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七)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违反操作程序擅自受理、立案随意处理违法案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
(八)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罚款、扣押、查封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犯相同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五)故意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责任划分:
(一)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作出错误处罚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三)团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条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一)工作机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协调;
(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综合科向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条学习和培训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习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第五条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局组织笔记检查。每次培训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