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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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字[2016]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字〔2016〕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

确保我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

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

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

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省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

(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二)确保全省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三)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授权省供销社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市、县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
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

(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确保全省盐业秩序稳定有序。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盐业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加强食盐零售网点监管,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

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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