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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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保障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政企客户信息化战略实施,逐步实现从传统通信运营商向综合信息运营商的转变,明确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ICT业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项目商机管理、项目前评估和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管理等工作内容,确保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拓展的统一规范管理,根据《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政企客户信息化ICT信息化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政企客户ICT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中确定的ICT行业应用集成

服务,也就是指由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提供项目技术与解决方案以及项目

建设资金,为政企客户提供基于基础通信及增值应用,满足政企客户办

公、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网络通信需求的通信与信息化软、硬件开发、

集成项目。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签约对象和使用付费对象必须是具体的

政企客户。

第2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按投资预算分为50万元以下的常规项目和50万元以上(含)的专项项目。

第3条纳入政企客户信息化ICT项目投资建设范围包括:ICT行业应用集成服务业务中与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相关的网络和终端设备、应用系统开发

和项目集成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在传输预覆盖项目范围外为具体信息化

项目新建和政企客户专用的引入层(是指传输预覆盖末端到用户接入点

部分)传输资源(含管道、线路、设备)投资,不含综合接入业务相关通

信设备。纳入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范围的项目,项目资产归中

国电信浙江公司所有。

第4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坚持以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投入产出,以项目促进业务收入的提升,在此基础上,同时兼顾客户捆绑和业

务合作的深化等间接效益。

第5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批复的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6条省公司政企客户部为浙江电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推广;负责对全省信息化

项目年度发展方向进行整体规划;具体负责省级项目的立项申请、通筹

管理建设实施和验收交付;负责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专项项目的立项初

审和预批复;负责对全省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负责

对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进行需求评估。

第7条省公司规划技术部负责制定政企客户电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并负责集团客户信息化专项项目立项的最终批复,配合对政企

客户信息化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8条省公司规划技术部和政企客户部负责年度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

的统筹管理,对地市分公司常规项目资金进行一定额度的投资预算分配,

专项项目资金由全省集中统筹管理。

第9条省公司网络部和工程建设部负责省级项目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维护工作。

第10条地市分公司政企客户部负责地市分公司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需求的上报,负责对本地市常规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交付,负责本地市专项

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和验收交付。

第11条地市公司网络部和工程建设部负责市级项目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商机管理

第12条政企客户信息化项目应结合政企客户的需求和年度信息化发展重点,依托自有和合作伙伴的资源,通过客户拜访、需求调研、主动推荐等方式,

主动了解集团客户当前的行业信息化现状、问题、规划、动向,通过商

机挖掘、商机识别、跟踪引导及推进转化、商机评估等商机管理流程,

将商机转换成现实需求,最终形成项目需求书(附件一)。

第13条项目需求确定后,项目申报单位可向省公司审请组织全省信息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建议书(附件二)。

第四章项目前评估和立项管理

第14条对于常规项目,地市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办法(自行评估和审核,由地市分公司领导签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含项目建议书)报省

公司政企客户部备案,并抄送规划技术部。

第15条对于专项项目,地市分公司应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省公司政企客户部(含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地市分公司不允许在未得到省公司项目批复前自

行与政企客户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作协议。

第16条省公司政企客户部和规划技术部对申报专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评审报告,由省公司政企客户部以部门发文(规

划技术部会签)形式予以项目预审批意见。

第17条预审批通过后,地市分公司可以以批复投资额度与政企客户展开项目招投标工作,地市分公司在招投标结束后以文件方式提交与政企客户正式

合作协议和合作伙伴合作协议。省公司政企客户部发工作联系单给规划

技术部,由规划技术部最终确认并发文给予正式项目投资批复。允许专

项项目的实际合同额度和预批复额度有10%的变动,如在招标过程中,

出现重大的项目需求和投资收益变化,地市公司需立即上报省公司政企

客户部,同时,暂停项目的继续实施。

第18条项目评估办法详见附表。项目评估总分高于(含)60分,该项目原则上可以通过项目预评估并继续实施,地市分公司可以参与项目继续实施。

项目评估总分低于60分,地市分公司需另外提交特殊情况说明,经省

公司综合讨论评估后给予批复意见。

第19条常规项目成本回收期应在三年以内(含),专项项目成本回收期应在五年以内(含)。

第20条立项申请单位根据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项目的合同审批程序。第21条对于原有信息化项目资金追加、扩容等立项流程均同新项目立项。

第22条地市分公司负责按照投资管理办法做好项目投资进度管理,并及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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