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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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

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标;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

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用材林中的近熟林、防护林中的近熟林和成熟林原则上分别占用成熟林和过熟林采伐指标)。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依法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在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采伐迹地更新及造林实绩、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公之于众。

造林大户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只能用于自己造林、自己经营、且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者所造林木的采伐,禁止挪用。

第十条森林、林木依法流转后,要及时变更林权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变更后的权属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自用材采伐量计划指标占用非商品材限额,该指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及农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需木材的采伐。

第十二条烧材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采伐有立木蓄积的薪炭林和经济林,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消耗的森林资源纳入当地的非商品

材限额进行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除外)。

第五章森林采伐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采伐林木要进行调查设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林业厅认证,并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调查设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后,由省林业厅核发《岗位资格证》和调查设计人员名章,实行持证、持章上岗。

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资料,必须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完成。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经过资源、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资源科(处)长、生产科(处)长、调查设计队(处)长、监督办主任、调查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员以及调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有效期限为两年(24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五条楞场、集材道单独进行设计,其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地及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

林木的采伐,按照技术规程中的皆伐或更新皆伐进行设计。

农村和城镇居民墓地内的林木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木材的采伐(出材量5立方米以下),调查设计可以不受技术规程的限制。

第六章林木采伐审批

第十六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核发: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含森林经营局)和非林业系统单位采伐林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县(市、区)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采伐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属于非公路部门所有的林木的更新采伐,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铁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沈阳铁路土地管理局审

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部门所属林场林木的采伐,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镇属于城建部门所有及经营管理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城建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部队自营林木的采伐,委托沈阳军区林果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明或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采伐病虫害林木要出具相应级别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报告;采伐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同意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等)。

采伐林木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没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不合格以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文件资料不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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