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实现善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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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实现善治的前提
作者:王素张星炜王媛媛《光明日报》(2015年02月01日07版)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善治的理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支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是前提。

良法必须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能否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判断“良法”与否的根本标准。

追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

从政治学意义上看,公平正义是指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当今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权利平等;从伦理学意义上看,公平正义是指所有人在人格上都应得到尊重,当今中国就是要以严明公正的法治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公平正义是指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竞争规则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同等有效,当今中国就是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公平正义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

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与承担,就要形成与之相应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很多都从法律规范上得以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也体现为一种最重要最鲜明的制度安排。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为我们在新时期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良法指明了着力方向,奠定了坚实根基。

公平正义是判断法治体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法律体系好坏优劣的重要尺度。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立法准则,但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切实有效地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制定和完善真正体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如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之更加充分地体现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重大任务。

良法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这个意义上看,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今中国良法的重要特征。

法律法规是一定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彰显的鲜明特质。

这一核心价值观要贯穿我国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体现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西方国家法治体系有着本质区别,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上决不能照抄照搬西方。

以“民主”为例,我们倡导的民主指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联合体”,主张把人的自由发展视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

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

只有按照这样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理念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让人民民主这条社会主义的生命线得以更好地维护和强化。

西方总是标榜他们的法律体系如何先进如何完备,尤其在核心价值上大做文章,用抽象虚伪的所谓“民主”“自由”“人权”混淆概念,诋毁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企图干扰和破坏我们依法治国方略。

我们必须举旗固本,建设能很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法,保证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牢固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磐石之上。

任何法律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社会性质和发展实际。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保驾护航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基本遵循,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总任务,做到不偏向;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确保中国法治建设始终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做到不褪色;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以维护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法治保证,做到不变质。

唯有如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良法必须更好地体现全社会共同意愿
《决定》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为了谁”是构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本质的目的,也是我们判断和检验“良法”的基准。

体现全社会的共同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重要的内核。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写入了宪法,把人民当家做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为了最大化地用社会主义法治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让全体人民幸福安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使法治的人民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这也为我们制定和完善良法提出了最根本的立法基准和最明确的立法精神。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目前业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还存在着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利益集团博弈、部门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促进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这对于良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防止部门
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等。

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充分地体现民情民意、更好地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都是重要的总结和创新。

因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良法善治创造更好社会环境,也是良法的重要基础。

要实现代表全社会共同意愿的良法善治,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只有在党的带领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真正的良法才能够产生,真正的善治才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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